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家暴管理法則


瞋毒源自無明妄想,然而為禍至大,能殺奪眾生性命。小至個人,大至國家,瞋恨心無法自制,anger control 的問題是主要社會亂源之一。各國宜詳細深入研究、對治家暴問題──家暴問題是國際政爭及戰亂問題的迷你縮影。

一個女眾懷孕了。她若不要這個孩子,自願合法墮胎的話,稱之為人權及性自主權。可是,她若想要這個孩子,他人故意加害導致她流產的話,恐怕就有殺人刑責。一個家長對自身的家庭有家長權或親權。他(她)若自願想教訓子女或實施家暴虐待等打罵教育或家庭犯罪的話,稱之為主持家法或棒下出孝子、嚴管出孝女。可是,若該家長本人不情願,別家外人故意對其子女施以打罵霸凌等肢體傷害的話,通常會傾向對外人主張傷害罪、殺人罪等刑責。

自己人要殺要剮、要打要罵時,就拿無聲無色、無法上溯、不可考不可據的權力文化或權力位階當理由。可是,同樣的瞋恨惡行由外人實施時評價就截然不同──自己人加害或為「是」,外人加害通為「非」。此類家暴管理法則或父(母)權式家長威權控管也是國際戰亂或屠殺行為的潛在權力心態──

政府對人民或殺或傷時,總有些說法、託詞、藉口:「這是我們的內政(家務事),我打死、射死、迫害死我自國國民(打死我家子女)、打內戰、大屠殺是我家的事,你們外人別管!別的國家少拿你們的人權標準扣大帽子在我國頭上!」可是,同樣的壞事、惡業換成別國政府來做就不一樣了:自國國民被他國政府出兵攻擊時就稱為「侵略」,自國國民受他國政府統治管理時就稱為「殖民」、自國國民受他國政府霸凌剝削時就稱為「受某帝壓迫」──換句話說,一模一樣的瞋恨惡業由自己人來做則「是」,由外人來做則「非」,具備相當明顯矛盾的雙重價值標準。

這種古典家長控管心理完全不著眼弱勢者、權力位階低下者(胎兒、子女、人民、國民、公民)本身的利益,而是旨在確保強勢者、權力位階上位者(孕婦、家長、政府、國家、政客)本身的權力欲及控制欲。是是非非、大是大非、小是小非無關真理,致命傷座落於權力位階。位子不同,評價則異;是是非非隨人講。

道德系統(或文化權力架構)是個充滿割裂與矛盾的系統,尤其當道德說法遮掩現實權力運作時特別如此。很多想當然爾、天經地義的世俗觀念都禁不起理性檢驗與思考,就跟瞋恨心一樣無明幻妄、隨境生滅。心平天下平──想要世界和平,還是必須從個人、家庭、自族自國的痛切反省、根本檢討、息瞋戒殺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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