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

墮胎當事人


墮胎是人權還是罪惡?

無解。千古無解。

世人研究這個重大社會議題時,通常主要立場如下:

女權、人權、身體權
宗教、衛道、生命權
醫療、衛生、人口學
愛情、婚姻、性自由
法律、道德、社會學

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類是從成人觀點,或者至少是具有性行為能力及受孕能力的性成熟觀點在審視墮胎議題。在此我想提出一個較少見的視野:墮胎當事人──墮下餘生的倖存者的胎兒本位觀點。也就是本人的生命經驗。

我的母親受孕懷胎時的身份是單身、已戀、未婚、不滿二十歲。在當時的台灣時空背景下,不論依照大陸四書五經傳統道德說教或台灣現實社會民情觀感,她若自願決定墮胎(也就是殺死筆者本人,阻絕出世為人的機會)的話,不論國家法律、社會道德、民情風俗、家族共識、……全部都會站在她那邊。墮胎是她的人權、身體自主權、醫療手術權、人生選擇權。一個未婚且未成年的年輕女性墮胎相當符合從大陸到台灣的古老道德教條期待及現代法律制度保障。

從國家社會、民情風俗到家族利益全都站在她那邊,百分之百允許她墮胎,她竟然沒墮!不但沒墮,還歡天喜地帶球跑、披白紗出嫁把孩子生下來。在那種年代,她算是極前衛又極天真,完全被愛情給沖昏頭。我思考一輩子,始終不得其解。她恐怕也從來沒想過墮下留人的結果竟然是留出一個比丘尼──一般父母生出佛子(佛教徒)的機率已經很低,生出出家僧眾的機率更是超低無比(在全球七十億人口當中,僧眾才占數萬人),她竟然一胎就中。

我不苦責任何墮胎女眾。我知道她們苦,有其不得已,也知道墮胎行為基本上受異性戀文化及異性戀道德系統大力支持(往往是表面上反對、事實上支持,可以做,不可以說)──只要有墮胎後路,就能將女性自願發生性行為的心理動機極大化,對於異性戀文化的最大受益人(也就是在性別文化方面享有較多特權的異性戀男眾)有實質重大利益。假如完全阻絕地球上的合法墮胎手術,只會造成大量死亡於密醫墮胎手術的孕婦及一生拒絕與異性戀男性發生性行為的異性戀女性。

這也是從古迄今地球上贊成墮胎的異性戀男眾人口遠遠超過反對墮胎的異性戀男眾人口的主因:替異性戀女眾留墮胎後路比較容易勸誘她們合意發生性關係。這是欲界業力現實問題。

以佛法來講,我的母親有充分墮胎理由而不墮,保我一條小命出生乃至出家,與我結下大善緣。就這麼會生,別人生一打兩打三打都生不出半個出家子,她偏偏一次就中,生出個法師布施給眾生,全球佛子都認定她行大布施、積大功德。

有居士找我談墮胎議題時,我通常會很實際地提出正反中立各派各家見解及多元個案中的多元情境與佛教的因果業報觀點,很少祭出衛道說教。理上說得差不多了,事上再略提家母墮下留人竟留出一個出家僧的公案,給在墮胎十字路口身心掙扎煎熬的準父母居士們參考,讓他們獨立思考、自行判斷後再下決定。

天曉得一念慈心捨不得墮會生出個什麼呢?換個角度思考,諸位讀者又有哪位不是父母墮下留人後倖存出世的「墮胎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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