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不邪淫戒:母子世代性暴力


性侵害屬於邪淫中的大邪淫罪,千古無爭議。有爭議的是隨時節因緣與文化背景、社會共業不同,性侵害認定標準千差萬別。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一條至二百四十五條洋洋灑灑二十幾條條文在傳統法律解釋學上通常聚焦於處罰從事性侵害行為的性侵犯本人(含直旁系血親)或不實際從事性侵害行為的主犯、首謀(不含直旁系血親),卻鮮少敢探討當直旁系血親(尤其父母本人)就是不實際從事性侵害行為的主犯、首謀時的刑事罪責。主因在於強勢父權文化滲透法律系統左右法感與法學主流詮釋,刻意忽略這類絕不少見的家庭性侵個案。

個案一:

甲女是黑道大姐頭,對屬下乙男有幫派階級控制權力關係。甲女故意脅迫乙男對無辜的良家婦女丙女進行性侵害後拍裸露床照威脅丙女加入該幫派,藉此表示乙男對甲女的忠誠度、服從度,盡其身為幫派份子的基本職責。試問:甲女構不構成性侵罪?爭議不大,連沒學過法律又沒聽過犯罪理論的平民都能輕易判斷甲女有罪、造惡業,對不對?

個案二:

甲女是母親,對親生兒子乙男有家庭階級控制權力關係。甲女知道乙男是男同性戀,甲女故意自殺未遂、尋死覓活、脅迫乙男與良家婦女丙女進行非自願的、以結婚目的為前提的愛情交往,藉此表示乙男對甲女的忠誠度、服從度,盡其身為家庭份子的基本職責。丙女是有性經驗的異性戀者,要求乙男先進行性行為再談婚事以加入乙男的家庭,在失敗中止的性行為中發現乙男是對女性身體無法產生自主性性慾的男同性戀者而主動提出分手要求。乙男對女體沒有性慾,雖然表面上扮演傳統異性戀性行為的攻方角色,主觀心理上自覺是受害的被強暴者。試問:甲女構不構成性侵罪?甲女對誰構成性侵罪?

這類性脅迫、性侵個案在香火家庭、表演家庭興盛的華人威權世界並不少見,卻因孝道文化共業強勢力量與國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老舊思惟而幾乎不被認真當成性侵案處理。更由於先進法治國家的親子關係相對民主彈性、鮮少權威到以父母身份逼迫勸誘子女進行非自願的性交行為而少有判例,台灣更無從自比較法角度引入異國法律權威解釋或相關論述。很不幸,這類母子世代性暴力不斷在台灣上演,不只男同性戀兒子受害,更多男異性戀兒子也一樣受害。

我的俗家父親就是一模一樣的母子世代性暴力受害者。生母自殺後他心理受創甚深,多年無意再娶,直到祖母癌末以死亡及香火傳家壓力相脅。我在生理上不是長子,縱使其他表現強過家族多數男子也沒有父權香火價值。因為我不是兒子,父親屈服於祖母遺願,倉促短期戀愛結婚,趕在祖母斷氣前讓後母快速懷孕,甚至在葬禮上故意把尚在母腹、猶未出生的妹妹假裝成男孫處理進行傳統喪葬儀式。這是一場被強迫締結的無愛婚姻,母親逼迫兒子進入非自願的婚姻並從事非自願的生育,我從事前事後全家族成人的八卦私議與父親婚後經常爛醉藉故外宿的行為便知道。在我漫長的童年,我對父親一直有一份深刻的罪惡感:就因為我不是兒子,我生錯性別,害父親一輩子被錯誤的無愛香火婚姻折磨。我對不起他。

從女性法學、性研法學等引入性別政治法理論述與邏輯的法律思考推演,我主張父母以身份權威建立的特別權力關係強迫親生/收養子女對他/她非自願的性對象進行非自願的性行為(不論在婚姻內或婚姻外)都構成性暴力、性侵罪,並不因為身為脅迫方的母親的社會角色不是黑道大姐頭就做出孝道倫理想像中理所當然的無罪免責推定。無論兒女的性傾向為何,無論脅迫兒女進行非自願性交的動機或目的是香火、面子、社會壓力、或其他自利動機,父母都構成特種性侵犯----就算是假自殺、經常性自殺表演未遂、或以老病死為藉口,這類侵犯親生子女的性自主權的愚痴父母依然該當刑法定義的性侵犯。

孝道文化不應該做為或成為縱容性犯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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