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父權法學邏輯創設的通姦罪惡法


一、男性主導的實證法立法技術+父權沙文文化邏輯+強勢性別的低標性道德=女則通姦「罪」,男則通姦「權」;雜交者無罪免責,專情者背負法律與道德雙重重責;愛情騙子獲得免費性交,被誘姦者人財兩失或人財命三失。

從出家前到出家後經手很多通姦案(含祖父)。我要很沉痛地告訴大家,台灣是父權結構下的父系社會,再加上長期性別教育不好,造成大量公民欠缺現代性平意識與平權修養。在當下的文化背景下,落伍的刑法通姦罪法條在既定文化時空背景下的性別歧視及性道德高低標懸殊社會氛圍下的實務效果會變成容易把生理女性定性成「通姦罪」卻把生理男性的故意姦淫或婚外性交(惡意背叛妻室)藉由立法技術轉化成「通姦權」。

我不驚訝台灣有大量男性有落後的性觀念(我家族長輩就因為這樣堅持外嫁日本,她無法忍受台男的家庭觀、倫理觀、愛情觀)。這是一個放任男性性道德低標又嚴格以高標性道德苛求女性的性別不平等社會,丈夫「惡意」與非太太的女性發生性交行為(丈夫確定自願)時,台男與長期被父權社會洗腦的太太出於性別歧視心態往往苛責女方破壞家庭卻故意無視「丈夫故意且惡意雜交,自願與太太以外的第三人性交」的犯罪事實。在這種性別文化畸型的社會,沙文邏輯等於變相提供生理男性「通姦權」(再說一次,現行通姦罪法條的確變相給予身為生理男性的丈夫通姦「權」,它是非常落後的性別歧視惡法):

無知的太太自尊心很低,丈夫性器都插進其他女體裏了還沒有離婚的尊嚴(與此相反,妻方外遇小王時,丈夫往往出於強大的男性尊嚴快速選擇離婚);性別強勢的丈夫通吃二女,靠社經實力綁住太太又靠偏坦男性的通姦罪法條躲掉法律責任,最後整個社會還站在父權沙文思惟當通姦者的共犯,落井下石把「雜交責任」推給事實上「專情的小三」。

這是以立法技術把道德責任錯置的典型惡法。想想看,背負婚姻忠誠義務的夫方「故意雜交」無責免刑,反而是被性侵害或被愛情騙子騙進三角戀情難題的「專情第三者」替雜交方背負法律責任與全社會的道德非難。

這是歐美女性法律人批判半世紀以上的現實:法律是男人的法律,有大量實證法規定都明顯偏坦男性利益。迄今如此。如果閣下問小僧,如此五濁惡世如何度過?小僧的答案很簡單~~~

持梵行。只要你拒絕與任何人類發生性行為,心念上完全沒有情愛染執更好,世間種種不公不義的性別歧視與畸型性別文化打造的扭曲人際利害關係與身心傷害就跟你了不相應。「性行為」就像鎖鏈;有淫欲又過性生活就會被大量相應的世俗不公不義惡業拘束,包括惡法。

二、納妾傳統後遺症:兩岸男性普遍不以通姦/多重女性性伴侶為恥

台灣性道德不好是事實。差在獎懲顛倒。美國政客若通姦便失去政權,美國公民會快速拿回民主授權正當基礎逼通姦者下台。兩岸相反。兩岸社會都是性別文化畸型社會,兩岸人妻與兩岸小三的自尊心低落,常常讓通姦人夫坐擁高階政權與豐厚名利,很少男性華人會因為通姦行為被不恥他的兩岸人民轟下台。

這個就是兩岸通姦辦不完的主因。兩岸偏差的性別文化縱容生理男性的通姦「權」又習慣以政權獎勵雜交成性的通姦男,上行下效,政界沒有性道德高標,民間當然就示現出通姦行為普遍的不貞社會。

三、人在歧視共業下不自覺歧視

小學老師登門告訴祖母,我的智商一百六十幾,求文盲祖母務必好好栽培我讀書。幸好她來家裏請求,不然小僧恐怕被那年代的落伍長輩集體浪費掉。

我童年時,高雄市的眾男長輩當我面批評:「女人讀那麼多書、讀那麼高做什麼?女人嫁人生小孩管家裏就好了。講女權的都是壞人,偏激!」他們自己過的男人圈生活是這樣的:通姦,酗酒,嫖妓,買色情刊物或租色情影音品。男長輩很清楚告訴我,他們認為女眾只有性功能、生殖功能,女眾無腦也不必受教育。

他們絕大多數都往生了。他們的業力打造的社會就是「男多淫,女愚痴」;男眾性喜雜交且不以與多女發生性關係為恥,女眾受制於性別歧視文化有高比例是文盲或教育程度低落,一生只知打開大腿受精生育,死後沒有任何文明紀錄被記憶,單純只是被國家機器重用子宮而已。我認為他們很悲哀;過去生不知道造下多大的惡業才投胎在少智多淫的年代。我甚至高度質疑長輩們一輩子不知道何謂愛情,反正只是一輩子跌跌撞撞到處換性伴侶發洩性欲,生小孩給家長交待而已。那就是「歧視女性」。不過,那些亡者生前活在全台灣一起歧視女性的共業裏,他們一點都不自覺他們歧視女性。他們覺得把女性當成無腦的性工具、性交易對象、生產機器具有人生正當性。

這陣子讀了大量老人家對同婚的批評,我不知為何一直想起那群對著年幼的我痛批女權份子的亡者。時間站在新生代這邊,死亡總會率先帶走共業。

淫欲染污心乃生死輪迴根本無明大煩惱。人間為淫欲習氣鬥爭當然是煩惱無明染污共業。若真修行,真明心見性、見自心源,連情欲都不要了,哪還會為了彼此淫欲習氣差異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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