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 星期六

宗教世俗化(二十八):比較宗教經濟學?


讀到某位換跑道出家當和尚的前基督徒寫書批判台灣大道場募款文化在造惡業、台灣功德主建寺得惡報、捐寺不如捐教堂的心念清淨等語,澄清一下:

一、教廷系統與教會系統有清楚的公文系統,下游教堂為傳教需要大筆金錢可以跑公文跟開銀行、做投資的教廷或教會正當請款,台灣佛教界沒有任何大山頭、大佛教會有辦法做到扛起全台教界弘法金援責任,也沒有任何台灣佛寺可以在國法背書下開銀行、做投資維持經濟運作。

二、不論神父或牧師或修女,依其教會組織共識可以在教職以外從事正常世俗工作、保有正常世俗工作賺來的月薪,再自行決定月薪要捐還是要留。佛教法師自古嚴禁從事俗業賺俗薪,法師除了靠化緣勸募或破戒種田賣菜做生意以外還有何選擇?

三、歐洲文明古國有的公開把「教堂稅」制度化,受洗公民年繳的所得稅固定撥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不等由國家定期轉給教會當成捐獻。小僧請問閣下,台灣有學歐洲國家把所得稅固定撥一定比例年年捐給佛寺當成寺廟稅收入嗎?

四、美國對各宗教神職人員有完備的行政SOP,只要有神職就可以輕鬆申請到免稅證明,除了稅法保障宗團以外,不論宗團或宗教師本人一輩子不必繳各類俗稅。台灣有嗎?台灣神職人員不論買什麼都比照俗人課稅,不像美國全免消費稅。

總之,我認為住過國外、當過基督徒又故意不講教會內部規劃完備的經濟運作系統卻公開批評台灣佛教界募款不當、批完自己又模仿各山頭募大款打算自己開山稱霸一方當一方化主很不公平。有能耐,自己說到做到不化緣半毛錢看看,有辦法在台灣這種體制下不靠募款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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