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 星期三

自由與控管


法藏法師這段文很有意思,特此分享:

「【審慎探討憲法保護宗教自由的深意】

探討憲法中保護宗教自由的深意,不能忽略宗教乃是一種「心靈信仰」的特殊性,缺乏宗教的體驗與涵養,純粹用一般的法律概念、定義或邏輯等世俗面向,而談憲法的保護宗教精神。

如此,可能很難真正觸及到或呈顯出「政教分離/立」的核心精神,以及作為與國家並立的宗教團體,其對人民心靈需求的特殊意義。也很難不因此損傷或忽略宗教的自主性、尊嚴性及對人類的重要性!其推論出來的結果,最終將會損及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

小僧作為法律人與出家人身份競合的怪胎外星天人法師(吾家師兄弟共識),想補充以下跨界感想:

國家機器要管制宗教界的主因是宗教界包含「邪教」或「觸犯國法的不良宗教」。我們佛教界早就不走印度像法時期破邪顯正的路線,我們不主動出面收拾台灣邪教,不主動積極力宣正法打擊邪法,也不主動以宗教實力收拾邪教宗師,主因是宗教界的內部宗教決策沒有國家司法機關的執行力或法律效力。

宗教界無法自律、自清、自己斬掉宗教界的邪教惡教犯法背德教,國家機器只好介入管制,最後波及無辜的良善宗教、正教。建議諸位高僧師父們,若想要宗教自由極大化並力保高度宗教人權,至少要拉回像法時代的程度,教界主動出手打擊台灣在地大量非法、犯法邪教惡教。教界若自清,國法犯不著撈過界用法律制度處罰侵害人權的邪教惡教,為了管制教界敗類反而波及正法道場。

如果正法道場不希望國法模糊化政教分界,教界自己就要整合實力自清邪教,圍堵邪教這個引入國法管制的窗口。不然邪教邪師問題會一直成為國法介入教界的合理正當事由。而且,有大量人民會站在國家那邊支持國家管制教界避免人權受侵害。

舉實例說明,為何我們末法時代風格(非像法時代)容易召感國法介入宗教管制:

台灣有不少佛寺(外觀是,登記是,供佛像、飾法器、甚至偶辦法會,唯欠正規出家法師)是「純家廟」,有佛寺外觀卻沒有僧寶。

我參觀過其中一間,占地百坪以上,挑高大殿,擺大佛,打寮房,大寮設備夠煮幾百人份的齋食辦法會,問題是它是某個納了九個小妾的老公公買給某小妾、過戶到她名下、用佛寺外觀規避稅金的「包養禮物」。民間鑽法律漏洞,明明不是正統宗教組織或真修行人,俗人有錢了自建家廟,教界沒有出手管制,僧眾也不敢公開要求這類非修行人的世俗家廟家寺「歇業」不要盜用佛寺外觀搞其他行當,例如包養九個小妾中的某個小妾。小妾是我講的,其實人家是高齡五六十的老太婆了。雖然重婚犯法,偏偏在台灣犯重婚罪的通常有財有勢,據稱該妾出門在外連當地政客都尊敬有加冠以敬稱。

教界不自律,教界不敢管這類偷佛法外相偷渡私慾的俗人「行為」(造業),教界對世俗人盜用佛教內容做的背德犯法惡行無法祭出有強制力、執行力的有力措施,國家就有了管制宗教界的正當理由。

良心建議,正法道場不要國家踩政教合一紅線、侵害宗教自由很正確,可是,教界要扛起至少像法時期的修行水準:教界出手清理排除台灣既存的邪教、附佛外道、世俗主持不持戒的避稅家廟。只要教界肯管,國家何必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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