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依根解結性暴力:因上轉


觀於情殺/非情殺式性暴力,不論變態與否,各界專家討論很多。大家腦礦團結激盪出一個「跨界焦點」:

兇犯「主觀」認定無辜被害人有對自己提供感情、愛情、情慾、親密互動、性交行為的義務或責任。兇犯的「主觀」認定有相當比例不理智、不合邏輯、反道德、反社會、反愛情倫理:

例一:情婦

已婚兇犯認定未婚被害人有充當他的情婦的義務。自己不肯離婚又強迫性認定被害女方必須愛自己。(難道娶不愛的人也是她的錯?結婚證書又不是她簽的,是他簽的)

例二:炮友

未提出交往請求的兇犯認定女方有免費性交的義務。(誰說女性有義務充當性伴侶?女性公民沒有慰安義務)

例三:無條件服從的女朋友

兇犯有大量不堪交往之缺點(變態、暴力、失控、討債、酗酒、吸毒、犯罪、失業無收入、無生活能力、無法溝通……)卻認定女方沒有「分手權」。

例四:全面容忍男性雜交的共用女

兇犯嫖妓、外遇、通姦、約炮、換妻、性生活浮濫、染性病、……過雜交不潔的複雜生活,心理上卻認定女性全都要一對一對他忠貞不二提供性交活動。

結論是父權社會的傳統性別角色分配、性別文化本身就有變態成份,它型塑的性心理與性犯罪心理重疊比例甚高,很多兇犯的性心理根本就是主流沙文意識型態,沒日沒夜在大眾傳媒上散播。

落伍性別文化、老舊性別教育、不當性別角色定位才是這類殺人案的大溫床。菩薩畏因,眾生畏果;如果因地文化背景、價值系統、教育單位不大改特改,果地兇殺案何以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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