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僧の路過


一日午後,拙僧路過名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的美好場所,推門進去參觀,被笑容滿面又驚奇的警衛叫住。招牌字體又大又美,空間乾淨,裏頭坐著喝咖啡的人群有說有笑,據說只有內部公務員、工作人員、頒獎受獎人、受邀業界人士等專業人才會出入,警衛說連路人都乏人問津,很驚訝會有個師父很有興趣主動上門。

我當然沒有「我執本位」地亮出「我也是文字工作者與藝人家人」這樣的身份爭取入內參觀權。那天樓上正準備頒個音樂大獎。退而求其次請教有沒有DM簡介,警衙客氣說沒有。

我一直以為我們的國家是真的、真的要做大文化產業了。我一直以為我們的國家很認真要把文化產業做大成足以養GDP的重點產業了。原來法律規定、後援法制還沒追上哩!

我們在業界的法律人不是有很多奇葩才女才子,能歌能舞能演能寫能說能唱,全都是廣義文化人?大家拿出業餘興趣的尖端認識來完備先進尖端的法制架構,我們沒空鑽研法律的專職文化人才能把台灣文化產業衝上國際市場吧?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