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另類假結婚:用正淫包裝邪淫


有一種接眾實務造成我個人莫大的心理衝擊與知見洗禮:婚姻的真相。

個案一:身為女性不敢買牛郎進行性交易,退而求其次隨便找不愛的男眾結婚洩慾

這件事發生在十幾年前,我剛出研究所不久。陌生老年女性突然登門閒聊,說她羨慕我出家,可是事到如今她也自知沒機會、錯過了。她自述她會選擇結婚是因為擺不平女性荷爾蒙的作用。她說年輕時代台灣社會相當保守,害怕得性病也害怕眾人社會眼光的她很清楚男人買春被男性人際圈包容但女人買春會被女性人際圈排斥,隨便找個完全不愛的男人就嫁了。

她的婚姻是典型的假結婚,用婚姻關係處理性衝動且避免一次性性交易,丈夫事實上提供的功能不是民法規定或社會大眾觀感中的丈夫角色而是牛郎替代品。她形同獨賣賣淫關係中的獨買方。

個案二:身為被前夫通姦拋棄的女性不敢單身面對單身歧視,退而求其次隨便被介紹與不愛的男眾結婚讓對方洩慾

這件事發生的時間點我甚至還沒出家。以當時台灣社會落伍到極點的兩性觀念與逼近空白的性教育、性別平權教育,那個年代的確有大量男女被社會壓力逼進無愛香火婚姻,跟不對的人結婚,目的僅為繁衍子嗣以杜絕眾口鑠金的催婚催生壓力。由於在完全沒有愛情、沒有感覺的狀態下被迫與名義上的丈夫性交,事主不但經年累月養成四處對女性友人抱怨性生活的不良語言習慣,最後還造成無法治療的精神疾病。既然完全不愛何必結婚?為了安定的生活,也就是用性交、生產兩大子宮陰道功能提供的服務交換丈夫的薪水支持,事實上是一種賣身。

她的婚姻是典型的假結婚,用婚姻關係片面處理丈夫的性衝動且避免單身身份飽受社會歧視,妻子事實上提供的功能不是民法規定或社會大眾觀感中的妻子角色,而是女性性工作者的代替品:完全沒有愛情卻為生計糊口賣身性交,事實上就是獨賣賣淫關係中的獨賣方。

民法規定的婚姻關係很容易被民間利用來包裝完全沒有真誠愛情的「假結婚」關鍵在於民法規定的婚姻內容幾乎都是法律上可以量化、利益化、客觀以權利義務分配切割的結婚條件,完全沒有把「愛情」或「感情」明文列舉為結婚要件。既然法定要件都是登記、儀式、年紀、證婚人、……那些表面功夫或社會條件而非內心真意必須具備「真愛」,會有大量沒有愛情的假結婚魚目混珠地用正淫(結婚證書)包裝邪淫(無愛性交或香火契約或防範性病傳染且保全社會名聲的性交易替代品)也是當然的惡果。畢竟民法從來沒有規定當事人一定要真心真意真情真愛才可以結婚的事實讓虛情假意或獨賣式性交易有機會可以利用正淫外衣遮掩邪淫,讓事實上是獨賣賣淫交易的不正常男女關係有機會用婚姻外衣包裝。既然是邪淫為體、正淫為用這種表裏矛盾不一的畸型關係,當事人好一點的只是貌合神離撐一輩子撐到配偶往生,差的就直接在婚姻家居生活中瘋掉變成終生不治的精神病患。

在家眾千萬不要誤以為擁有結婚證書一定是正淫,錯了。在有漏洞、有瑕疪的各國現行民法制度下有大量邪淫關係都可以輕鬆用結婚契約包裝,而且法律制度根本沒有任何有效機制防堵大量假結婚真買春/假姞婚真賣淫的不正常男女關係用婚姻表相欺騙社會、瞞騙眾人。讓邪淫有大量機會偷渡進婚姻系統是千古事實,代價就是大量人口在表裏不一的男女關係中身心痛苦,甚至完全發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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