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約會強暴


戀愛合意不等於性交合意。

學運期間,北一女同學對一個學運界男大學生有好感,找他回家喝茶聊天。他知道女方喜歡自己,在她的房間性侵她。她喜歡他「不等於」她想性交,她說不要,她從頭哭到尾叫痛(處女身被強暴有多痛大家自己想一想),男方不理做到射精才離開。他這麼敢的理由如下:

他認識她有一段時間,知道她的雙親低學歷,全家重男輕女不疼她,家人不會聲援她。全家在客廳看電視,她被強暴卻連尖叫都不敢,她直覺父母、手足只會打罵她不會保護她。他在學運圈混很久,很清楚知識份子多重性伴侶的問題多普遍。他知道女學生沒有家人支持,沒有同學支持,鄉下出身不像都市女性被磨到敢言敢表達。

我說的是一個北一女學生被她喜歡的大學男生約會強暴的性侵案。她有戀愛合意,她期待正常男女交往才請對方回家聊天,對方竟強姦她,而且她全家(含父母)都在家。

一個老太婆,哪怕八九十歲了,只要她沒有性交合意,不論逼她行淫欲的是老公公或有性能力的年輕人,她不管七老八十都可以告性侵。如果你以為女性長到滿十六歲、會流經血、會談戀愛、會愛別人、會性交就代表二十四小時對男方具備「性交合意」,那代表你很愚痴。

愚痴到完全不知道戀愛合意與性交合意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主觀心理要件。約會強暴很多是熟人性侵,它就是在被害當事人只有戀愛合意卻沒有性交合意的因緣下發生,成立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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