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寶貴的經驗:
身為法律人,我支持法治,也支持同時尊重並考量社會大眾及各當事人的人權與利益。
身為被害人家屬,我能體諒他們的悲痛、無奈、感受,與對司法運作的不了解(法律教育的失敗與不普及民間)。
身為法師,我支持教化一切有情戒殺;人有智慧可以選擇,不是受生為獅子虎狼那種肉食性動物的愚痴惡報。殺生作為報復,沒完沒了,可以成為跨代世仇,也能成為生生世世相殺索命的惡性循環。
說到「替代方案」與「社會警示教化功能」,若課以重刑犯以義務工作與道德法治課程,一則生產所得可以轉支付給被害人家屬或公益團體,二則懺悔並得以其個案作為實例教育學童、青少年(寫作、座談、演講、……)或其他累犯……換句話說,這比直接殺了他讓他提早投胎來得有社會效益----替亡者養家,替社會減少未來的犯罪成本,也養活他自己(以免納稅人不平為何要辛苦工作養一群壞人----FB上有人很忿怒,還罵起髒話)。
如果,殺人的代價是一生做牛做馬工作養被害人的家屬兼作公益,定期到被害人家庭裏道歉、幫忙、送錢,錢夠養對方之後,剩的還要養自己的家屬,自己只能勤儉度日,一輩子沒房子沒車子沒享受,還要終身上道德司法課程,試問社會大眾還敢不敢放縱瞋心殺人?這比判死刑一槍殺了還苦,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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