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 星期五

不再身陷業力糾纏:停止自責


先前為舊版宗教詮釋 blame the victim theory 寫了落落長的數篇論文,這次再度補強它的常見變型詮釋:self-blame。所謂 self-blame ,也就是自責式的宗教詮釋通常高達九成九以上只會出現在受害人身上。至少,從出家前到出家後,我一生遇過的加害人沒幾個會開口懺悔其過失或罪行,相反的倒是公開為其錯誤言行長期說謊或編造理由。

「這一切全都是你的問題!百分之百是你自己的問題!因為你上輩子、過去生如何如何如何,所以這輩子、這一生如何如何如何……」的短期因果論証最常見於宗教業、鬼神附身業、算命業、三姑六婆八卦業。這種短期因果論証表面上與佛法相似,事實上與佛法相背。它的論述完全過不了龍樹菩薩《中論》或四無生偈的檢驗:過去世的因果上推則無窮盡,當今地球上,誰有與佛陀程度一致的宿命通?誰有本事確定、肯定、毫無疑問地認證久遠劫前最先發動業緣糾纏因果的是被害人而非加害人?轉世因果報復論是一種上溯無窮的循環論證,加害與被害的身份不斷在冤冤相報中轉換,除了佛陀,誰有證量確定誰是幾大劫前首先下手的那一個?換句話說,self-blame 雖然經常使用於短期因果論証上來指責被害人,在長期因果論証上卻因無法上溯確認最初元兇而無解。

由於會因為身心受劇苦而求助於宗教業、鬼神附身業、算命業、三姑六婆八卦業的人高達九成以上都是被害人,自責論述變成將被害人加倍束縛於共業糾纏的惡因助緣:

性侵被害人自責她自己上輩子是性侵犯,終身不敢告這輩子的性侵犯。家暴被害人自責她自己上輩子薄情寡義,拖上幾十年也不願意脫離危害生命安全的惡質婚姻關係。兒虐被害人自責他自己上輩子是殘酷虐兒的壞心父母,寧願堅持愚孝也不肯脫離功能失調的暴力家庭。無辜被施加暴力而受輕重傷的被害人自責自己上輩子是殺人害人的殺人犯,除了自認倒楣以外完全不敢指責加害人犯法或破壞治安。外遇被害人自責自己上輩子對不起配偶,這輩子受盡折磨苦難萬般吞忍也不肯離婚。這類事例舉不完,共同點就是用 self-blame 見解直接顛倒當下、此生、現世的是非判斷,除了幫加害人合理化惡言惡行之餘,還明示或暗示被害人持續對其不利的處境。

自責理論是非法治社會(人治社會)的俗民道德產物。被害人的絕對自責為加害人架設出道德防護網與免訴無責空間,能高度合理化封建時代的權貴階層/沙文階層/優勢階層對基層人民/次級性別/劣勢族群的種種剝削作為,讓處於弱勢的被害人噤口吞聲。

當被害人陷於唯一自責時,司法制度、現代正義觀、當代人權主張全都形同崩解虛設。若什麼都能推給過去世取得合理化空間,是不是連三武一宗或文革之流的毀佛教難也全推給過去世的惡業現前就好了呢?如果三武一宗或文革之流的毀佛教難也要求修行人以自責理論自我吸收認命,是不是替將來不可預期的無神論教難或反出家世俗化浪潮找到最強大的合理化藉口?例如,這麼想:「過去生我們一定也當過毀佛滅法的在家人,現在這輩子出家遇到教難被拆寺毀廟全是過去生的報應!這一切全都是我們的問題!百分之百是我們自己的問題!」有誰會傻到這樣想嗎?現代僧眾很聰明,絕大多數都懂得找司法界的善信佛子來商議對策,不但很少拿自責論來合理化侵吞寺產或不當干預宗教事務的毀佛劣行,相反的,還會積極挺身而出護法護教,主張民主憲政國家的宗教人權保障。

以華人圈功能失調的問題家庭比例之高、黑數之多(當中有高比例都涉及刑法領域,可以構成刑事案件),我個人並不贊成再使用舊版的自責論(勸合不勸離,勸孝不勸告,勸忍不勸分,勸受不勸走)來逼迫當事人持續在惡業裏糾纏--萬一自責吞忍到最後是被家暴打死、被情殺虐死、被虐童磨死、被惡搞餓死……從輕刑案演變成重刑案的話,誰教自責論,誰就替被害人死於命案的現世因果再擔幾分共業吧?他或她本來可以依法處理、脫離惡緣、遠離業力糾纏,是旁人多嘴教他或她一路自責隱忍到終於枉死或兇死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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