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隱藏的立法焦點:安樂死


由於台灣從來沒有廢除死刑,死刑一直是有效的現行刑事政策,廢死主張嚴格說來與台灣前前後後發生的命案完全無關。縱使兇手託辭什麼「殺人不會判死」的冷淡氣話也只是代表他個人對台灣刑事制度無知,講氣話、落狠話並不會影響死刑是我國刑事政策的事實。

我認為若要硬扯兇殺案與刑事政策有關,楣角是安樂死合法化與安樂死合法化的範圍何在的問題。任何社會都有反社會人格者、失意挫敗者、受苦受難者、了無生意者、一心求死者、具有殺人衝動者、因特定種類的精神障礙或疾病產生攻擊行為者、心理高壓失控者、信仰邪教而主張自殺或殺人者……等等。這些社會人士或自求死路、或受社會否定排擠而求死、或被公認沒有生存價值、或被社會邊緣化污名化次級化等等而不欲繼續生存。

部分公民不願再生存下去或重度社會適應不良,國家卻強烈課予每個公民「生存的義務」而不願放寬安樂死合法範圍時,如何?國家要的是兵力、人力、勞力、經濟力、家庭穩定,不許公民任意求死。公民已經身心無力承擔生存的重量(生命沒有樂趣時生存權就不是美好的權利了,只是痛苦的義務),無法盡生存的義務卻被迫盡生存的義務時,如何?這股生則痛苦又求死不得的心理高壓會逼使行為人著手向全社會報復,使用激烈、異常、殘忍、驚人的方式。這樣的心態很難三言兩語簡化表述。社會生活令他痛苦又逼他存活,自殺有道德壓力又很痛苦,沒有相對不痛苦的合法安樂死讓他有尊嚴地終止人生,負面心理能量爆發出來就是展開對全社會的報復。

我們的社會的確有這樣一群痛苦的人,這是現實。與其找不到任何社會管道或社會資源化解困境、犯下大錯後再被舉國殲滅判死,還不如直接開安樂死的大門讓他們走得平靜尊嚴。至少,安樂死的執行是自願死亡,亡者沒必要為了怨恨社會而殘害其他有求生意願的無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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