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子不見得瘋,配偶也不見得配
獨占欲強烈的丈夫將太太私藏起來,用居家隔離的手段讓她與世隔絕,不讓任何外人見她。這天正好丈夫主動找工人到地下室施工,積怨已久的太太就藉機與對方私通,產生姦情。善妒的丈夫當天馬上就發現了,厲聲向她質問。
丈夫:「要不然我帶妳去樹神廟,請神明定奪!」
配偶想背叛時,心理先背叛,身體倒還在其次。她表面上應付丈夫,私底下卻跟情夫偷偷交待:「他懷疑我們,你說我們該怎麼做才好?你就裝瘋賣傻,不管在大街上看到誰都抱!」這對通姦的情人事先勾串完畢後,就按照入廟規矩持齋淨身七天。到了第八天,丈夫便親自押著太太跟工人出門。
工人看她使了個眼色,馬上二話不說當眾將她抱滿懷,壓倒在馬路上為所欲為。這種不堪入目的場面讓所有知書達禮又有隱私觀念的民眾目瞪口呆、完全反應不過來。說時遲、那時快,被強抱壓倒在地的太太忽然放聲尖叫開來:
就這樣,小三沒報官處理,夫妻言歸於好,通姦的太太也沒有被判死刑或報復,留住一條小命。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反倒是妒火中燒的丈夫還沉默地自我反省,暗自慚愧是自己沒智慧、錯怪了忠貞的妻子。
原典出處:《舊雜譬喻經》
-延伸思考向度-
一、通姦行為是古今共通的家庭業障。現代人生活在通姦行為普遍到不可思議的程度的時代。在這樣的時代,不但婚姻變得可有可無、為期甚短,夫妻之間心理連繫不再緊密,精神層次上的了解也相當稀薄。通姦作為普世邪淫行為,是否也證明現代人的愛情觀與感情生活相對鬆散、短期、膚淺、無意義,因此一生拒絕進入任何感情關係也無妨?
二、從古人的個案思考:通姦罪除罪或不除罪對於當事人的實務效果何在?法律上的定義及處理方式對實質家庭生活倫理有影響嗎?論罪能防範通姦否?不論罪能解決通姦否?
三、古籍中有大量女性配偶通姦事件的陳述。丈夫反而能夠公開藉由成立後宮、納妾、嫖妓、……等眾多公開邪淫管道抒發人欲,相對上反而少有額外的通姦行為。假設古代社會也比照對男眾相對上的性道德低標,建立起視邪淫為「女性氣慨」的女眾文化的話,是否也會量減女性配偶外遇的可能性?邪淫的古今定義流變與性別文化觀念變遷之間有何因果關係?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