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4日 星期三

不殺生戒:Roe v. Wade or Men v.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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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73年,德州刑法與聯邦憲法

關於子宮自主權,維基怎麼說?

羅訴韋德案

羅訴韋德案(英語:Roe v. Wade),又譯為露對威德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對於婦女墮胎的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此外最高法院對墮胎權的限制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並提出「三階段標準」。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仍受到美國社會爭議,部分反墮胎團體一直爭取推翻判決,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士則要求維持最高法院的判決。判決後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惟限制不一。

2022年5月2日,政客網站表示一份由塞繆爾·阿利托草擬的初步多數意見草案遭到洩露,根據該草案,美國最高法院準備在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一案的最終裁決中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1]

目次

1 事實
2 爭議
3 理由
4 結論
5 參考文獻
6 延伸閱讀
7 參見
8 外部連結

事實

1969年8月,美國德州的女服務生Norma McCorvey意外懷孕想墮胎,她的朋友建議她謊稱遭到強姦,以合法墮胎,因為德州法律規定被性侵可以合法墮胎。然而沒有警方報告證明其遭到性侵,所以這個辦法沒有成功。於是,她去了一家地下墮胎診所,但發現該診所已經被警察查封。

1970年,律師Linda Coffee和Sarah Weddington為McCorvey(化名珍妮·羅,Jane Roe),起訴代表德州的達拉斯縣司法長官亨利·韋德,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侵犯了她的「隱私權」。地方法院判決,該法侵犯了原告,受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但是沒有對德州的反墮胎法律提出禁制令(injunction),Roe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上訴。

1973年1月22日,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以7比2的比數,認定德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爭議

婦女「墮胎權」是否為「隱私權」所保障? 隱私權的憲法基礎條文為何?
未出生的胎兒,是否受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保障?
德州禁止墮胎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理由

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包含婦女的墮胎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並未指出隱私權的憲法根據為何。

憲法上的人應該僅適用於出生之後,至於未出生胎兒(unborn child),並非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中所稱的「人」(person)。

法院對婦女墮胎權的保護,採取「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 標準,州可以主張,基於保障懷孕婦女的身體健康、維持醫療標準、以及對於未出生胎兒的生命權等具有「重要利益」(important interest),當此種利益已達「不可抗拒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 的程度時,州可以立法的方式,對於婦女的墮胎權做出一定的限制。

法院提出「三階段標準」,認為在婦女的懷孕期間,可以分為三個階段(trimester)。在懷孕前三個月(第1到第12周),由於胎兒不具有「母體外存活性」 (viability),所以孕婦可在與醫生討論之後自行決定是否墮胎;懷孕三個月後,政府得限制墮胎,但是只限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必要;在胎兒具有母體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後,政府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達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除非母親的生命或健康遭遇危險,否則政府禁止墮胎。

德州禁止墮胎的法規,並未因婦女懷孕期間的不同,而訂定不同的審查標準,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

結論

原判決部分維持,部分廢棄。美國各州議會在反墮胎團體的推動下,通過各種在最高法院判決下限制墮胎的法律。

參考文獻

屠振宇 著:《從墮胎案件看美國司法審查標準》,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年.
陳愛娥 著:《憲法對未出生胎兒的保護》,《政大法學論》第58期,頁67,1997年12月.
Chemerinsky, Erwin. Constitutional Law: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5th. New York: Wolters Kluwer. 2015. ISBN 978-1-4548-4947-6.
Garrow, David J. Liberty and Sexuality: The Right to Privacy and the Making of Roe v. Wade. New York: Macmillan. 1994. ISBN 978-0-02-542755-6.
Greenhouse, Linda. 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 Harry Blackmun's Supreme Court Journey. New York: Times Books. 2005. ISBN 978-0-8050-7791-9.
Malphurs, Ryan A. "People Did Sometimes Stick Things in my Underwear": The Function of Laughter at the U.S. Supreme Court (PDF). Communication Law Review. 2010, 10 (2): 48–75 [August 10, 2013].
Nowak, John E.; Rotunda, Ronald D. Treatise on Constitutional Law: Substance and Procedure 5th. Eagan, Minnesota: West Thomson/Reuters. 2012. OCLC 798148265.
Schwartz, Bernard. The Unpublished Opinions of the Burger Cour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ISBN 978-0-19-505317-3.

延伸閱讀

Critchlow, Donald T. The Politics of Abortion and Birth Control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University Park, PA: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6. ISBN 978-0-271-01570-5.
Critchlow, Donald T. Intended Consequences: Birth Control, Abortion, and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Modern Americ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ISBN 978-0-19-504657-1.
Hull, N. E. H. The Abortion Rights Controversy in America: A Legal Reader.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4. ISBN 978-0-8078-2873-1.
Hull, N. E. H.; Peter Charles Hoffer. Roe v. Wade: The Abortion Rights Controversy in American History. Lawrence, KS: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1. ISBN 978-0-7006-1143-0.
Mohr, James C. Abortion in America: The Origins and Evolution of National Policy, 1800–190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ISBN 978-0-19-502616-0.
Rubin, Eva R. [ed.]. The Abortion Controversy: A Documentary History. Westport, CT: Greenwood. 1994. ISBN 978-0-313-28476-2.
Staggenborg, Suzanne. The Pro-Choice Movement: Organization and Activism in the Abortion Conflic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ISBN 978-0-19-506596-1.

參見

岡薩雷斯訴卡哈特案
部分墮胎禁令法案

二、2022年,Covid-19 影響下的全球人口走勢

The worldwide date showed today is:

病例總數:5.14億人(比昨天加46.3萬人)

死亡人數:624萬(比昨天加1,783萬人)

面對病毒的「殺人罪」或「傷害罪」,人類的司法系統只剩聽天由命的無力感。沒錯,人類不是上帝,人類無法審判 Covid-19 virus 判病毒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強迫病毒閹割、墮胎、不孕、停止繁殖以保障人族命脈延續。人類只能對人類自己人下手,傳統上,只要關於生殖,父權法學掛帥的父系司法系統下手的對象只限於「女人」。子宮長在女人身上變成女人的原罪,上帝懲罰夏娃,夏娃懷孕生育則懲罰後世世世代代所有的女人。關於《聖經》的人類起源論與司法概念雛型,聖經故事還暗示了更多:假設全球都是亞當與夏娃兩個人的子孫,那麼,全世界的人類都是血親,全都源於近親亂倫……準此,我們的存在合法嗎?

如果男眾要廢掉法律學上的墮胎權以挽救人口統計,女眾要提出哪個權來制衡男人無所節制的生物學上的射精功能?胎兒/嬰兒做為人為社會的成員,生不生的緣起怎麼會只有女人的事?關於女人的子宮集體「代孕」全球男人的下一代這件事實,免於生理代價的男人的法律義務與法律責任在哪裏?

難道「連結權」不應該也提高到憲法層級嚴謹增修憲法修正案以制衡男性千古毫無節制的繁殖本能?如果沒有「連結權」的憲法位階限制,「墮胎權」爭議一直片面繞在女體身上爭論不休也沒辦法達到圓融有效的法效益呀!(「連結權」乃我國民法法學大師內歛的術語講法,因阿中部長而聞名全台灣;換成歐美社會可能就直接談「性交權」、「致孕權」,甚至就法論法單刀直入:「射精權」或「攻卵權」。在法庭上,沒有誰是十七歲少女含羞花、十七歲少男含羞草,大家談的是維持社經有效運作的國法)

人類畢竟不是其他動物;人類的出生並不是數人頭、算人口就足以達成人為社會意義上的生存幸福。人人都知道「在父母歡迎、喜愛、期待下出生的人」與「父母被迫、討厭、無奈下出生的人」在原生家庭會獲得多麼天地懸隔的待遇,原生家庭又如何深刻影響人類的一生!

三、不殺生戒與不淫戒、不邪淫戒的三環一體

宗教作為法律之母體,有大量父權法學建構都源自上位宗教概念,以宗教神話、神學詮釋為法概念緣起、原點。胎兒墮不墮、生不生並非單純只是刑法上的殺人罪問題,胎兒之所以成為胎兒起源自「因」上的民事上的婚姻戀愛問題與刑事上的性犯罪、性剝削、性交易、性奴人口販運等大量複雜的淫欲問題,很少胎兒純粹來自於排除淫欲關係的科學實驗室環境。

將墮胎議題當成純粹女性議題的法學選擇並不正義。女性導致受孕的性行為、受孕的事實、懷孕後的生育選擇或墮胎決定通常都有男性(胎兒的父親)的參與,故意將女性子宮視為不能由女性百分之百依自由意志關閉/結紮/終生絕育的「準公共財產」更是各國政府心照不宣的上位官方政策;女性一生受懷孕、墮胎、生產問題困擾的源頭在於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例外似乎並不存在)都不肯給予女性公民100%自主決定一生結紮、拒絕懷孕的子宮機能自主權,國家將女性的子宮視為非私人所有的公共財,將女性的子宮受孕能力視為不可自由終身阻斷的國家人口工具。依女性法學觀點,墮胎權的爭議不當將墮胎的法律權利與義務、社會道德壓力幾乎推給女性承擔並不公平,它刻意排除了政府醫療政策高度介入生殖機能自主權(法律嚴苛到全球女性幾乎不可能在青春期初經來潮以前就自由決定終身阻斷受孕機能:未婚婦女受制於父母親族,已婚婦女受制於丈夫,一般女性受制於男性性伴侶的意志與生育決定)的事實,也讓男性在這塊領域逃避了絕大多數的法律、道德、社會責任。

女眾一輩子因為身上長著一個開放的子宮、無法自由結紮絕育的子宮而受苦受難受罪。關於墮胎行為,政府與男眾的法律角色應該在哪裏?拒絕關閉子宮生殖機能的既得生殖利益者們是不是應該跟女眾一起平均分攤應負起的大量多元責任?例如,假設全世界的婦女都不行使墮胎權並把胎兒生下來,政府與男眾是不是要100%無條件承擔起迎接新生命造成的龐大社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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