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不邪淫戒:從醫學科技到性別正義

緣起


倫理道德的價值系統若只停留在說理的文辭造句或訓示文章的程度,通常無法切中該價值系統的核心,也無法如實將該道德原則活用在現實人生。個案才是倫理道德試劑,一試便知道德說理是能運用的實際道理或者僅供口頭戲論的教條花瓶。

有個個案思考了幾十年,迄今仍然是全球爭議,不論在倫理道德或法治規範層面都無解,始終是無從達到共識的普世爭議:被性侵而懷孕的女眾(俗稱「強暴懷孕被害人」)應不應該享有自主墮胎權?父方確定是性侵犯(強姦犯)的胎兒有沒有百分之百非出生不可的生命權可以主張?

公開討論起該個案時,人生經驗呈現出極度明顯的性別差異:會公開宣稱被害者百分之百禁止墮胎、務必使性侵犯的孩子出世的人通常清一色是男眾;會公開支持受害女性有權拒生拒養、中止懷孕者通常清一色是女眾──不論已婚未婚,也不論是老是少,女眾對女眾被害人基於深刻的同理心及同情心(在父權社會,每個女眾都是潛在的性侵被害人;就算八九十歲的老奶奶都有遇上男眾惡性變態性侵犯的人生可能,各國古今都不乏刑事個案),很少會斷然作出被害人禁止墮胎、非生不可的不人道結論。

法律或道德爭議的另類解藥:醫學科技


換句話說,身上有沒有長子宮、此生此世有沒有成為潛在被害人的現實可能性,在相當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人針對性侵懷孕個案的道德立場和公開表態。本身就有女兒的父親說出百分之百反墮胎的結論時,通常心念上很單純地站在男眾本位的父權有利位置,往往忽視萬一案主就是他的親生女兒時,他要為性侵者的後代當一輩子的爺爺、為性侵者背負社會及經濟雙重代價、代替性侵者履行多重親職義務的殘酷現實。

爭議的核心在於胎兒本身究竟無辜不無辜?是否不殺生的適用範圍要廣及性侵犯的後代?性侵者的孩子有沒有絕對的生命權可以主張?正義如何權衡多方當事的人利益衝突而建構出合理的責任分配?醫學科技有沒有辦法介入、成為倫理道德工程的社會推手?

思考幾十年下來,發現有一項醫學科技解藥倒是有可能解決這個爭議,但是後續整體評估推論下來,會演變成將性侵犯個人的犯罪行為代價轉嫁給全社會分攤的不利結果:由社會大眾替性侵犯承擔惡業果報。

男眾專用人工子宮及生化移孕工程


男眾性侵女眾的行為本身不僅是動物本能的獸性,也是文化層面上的父權式性別歧視及性別剝削──性侵犯很清楚他本身不長子宮、他的性侵行為不會替他個人帶來疼痛、感染、疾病、懷孕、生產、……諸多龐大代價,他知道他的所作所為會造成女眾受害人極其龐大的身心代價卻照做不誤。

目前全世界各國對性侵犯的刑度普遍都很低,文化後設當然是因為在父權結構下高度縱容或鼓勵男眾放大淫欲心的結果連帶影響法學思惟上的法學評價。對性侵犯最好的懲罰並不是死刑,而是發明男眾專用人工子宮及生化移孕工程,將胎兒直接從女眾被害人身上移轉到男眾性侵犯身上,讓男眾性侵犯親自感受生病般的懷孕過程和開刀生產的臨盆經驗。

若想達成百分之百不殺生的 pro-life society,至少醫學科技需要發達到足以配合性別正義的地步:

一、所有嬰兒出世即建立基因庫,依基因比序將基因碼完整建檔,以基因卡取代傳統國族身份證,並且建立全球通用的全人類基因資料庫。如此,不論一個男眾性侵犯針對何國何族的何等女眾犯下性侵罪而致孕,都能馬上透過該基因資料庫比對找出生父進行全球通緝,並命令該國當地醫院配合進行男眾專用人工子宮殖入及生化移孕工程,讓男眾性侵行為人親自懷因其性侵行為受精成功而產生的新生命,直到剖腹生產為止。

二、為利男眾性侵行為人產後哺乳,在其懷孕期間就進行女性荷爾蒙治療及胸腺移植手術,以確認其產後具備以母乳育嬰的功能。從強制受孕的服刑程序開始後即對男眾性侵行為人施以完整的單親爸爸教育,培養其一生獨立養育該性侵致孕子女的能力──沒有任何女眾性侵受害人會肯下嫁給重刑犯並替他養邪淫致孕的孩子,建立雙親家庭的可能性逼近於零。

三、依男眾性侵行為人本身的特性,可以區分出兩套社會福利育兒方案:重稅型及輕稅型:

重稅型是指男眾性侵行為人本身就有嚴重心理疾病或心理異常、不可矯治且再犯率極高,必需終身與社會隔離並且限制居住於特殊精神病院、強制治療管束機構、監獄、或身心重建中心等等與世隔離的處所者。這類男眾性侵行為人極難履行父職,有必要替其邪淫誕生的後代另建專門收容的育幼院或集中管理學校,高昂社會代價幾乎百分之百轉嫁成來自國庫的巨額稅金,因此稱之為重稅型。

輕稅型是指男眾性侵行為人就此一犯,生了這個孩子成為單親爸爸之後終身絕無任何其他犯罪行為者,可以自由定居從業以養育該邪淫後代。然而,由於通常這類重刑犯本身就有刑事案底,與其共住的獨子或獨女本身即是性侵後代,社會大眾也知道該父子家庭因地上是受害女方不恥與之建立家庭的惡業因緣,其他家庭問題也容易層出不窮:就業困難、貧窮、工作收入不高、子女教育程度偏低,而且最危險也最難以防治的家暴因素也如影隨形:一個身為性侵犯的父親獨自和獨子或獨女共處一室,難保不會失控再犯而構成同性或異性間的血親亂倫性侵個案。

四、不論是重稅型或輕稅型,假設該子女福報尚可,沒有被心理異常的性侵犯父親施以家暴凌虐或惡意進行血親亂倫,該順利長大的子女身上也一樣遺傳了性侵犯的基因,也連帶遺傳到性侵犯對淫欲作主能力極差或淫欲嗜好反社會、反常、反法治、反倫理的心理特質。擁有這種生物遺傳條件的子女就算本身能一生在道德法制或教育成果的約束下不犯性侵案,也難保該心理異常或身理反應高度失控的基因特性不會透過隔代遺傳在人類社會中不斷傳播。

五、當社會允許基於優生學考量讓產婦墮胎、中止懷孕、避免生下有嚴重先天遺傳缺陷的胎兒時,卻不斷有堅持保留具備性侵潛能的異常性心理或犯罪心理特質的胎兒的男眾聲浪的奇特現象或許代表群眾依舊保有對男眾淫欲能力的傳統性崇拜心理也不得而知;不過,全球對性侵犯流於輕判枉縱、將性侵惡果推給女眾被害人獨立承擔的共業倒是人生現實。在父權社會的男眾利多性評價尺度下,全球幾乎都一致認為性侵犯原則上免死──既然社會共識是力留性侵犯的人命且傾向無條件原諒,又有高比例男眾以為邪淫後代值得生下來,透過男眾專用人工子宮及生化移孕工程達成性別正義、讓男眾性侵犯自己懷胎、生產、養育其性侵結晶不失為兩全其美的方法──可惜分析下來,龐大社經代價最後還是轉嫁到全社會不特定納稅義務人身上。

誰替邪淫後代支出經濟代價?


縱上所述,支持性侵生子、反對邪淫惡行以墮胎中止懷孕的論點,也就是百分之百不殺生、排除依據優生學阻斷異常性心理(性侵行為出於行為人變態異常心理下的高度淫欲失控,性侵行為人的再犯率奇高,有高比例終身無法透過再教育或心理治療矯正)遺傳再製的社經代價恐怕不少,而且成本相當高昂。

從男眾專用人工子宮及生化移孕工程等相關醫學手術成本到養育邪淫子女的諸般開支並不便宜,若將此高昂財經負擔硬性分攤給所有納稅人承擔顯然並不公平。

按理說,應由以下四大類來源課以重稅,徵收「強暴犯子女生養教育專用基金」:一、由公開支持性侵生子的反墮胎政黨的黨庫支出。二、由公開支持性侵生子的反墮胎政客的個人薪資支出。三、由公開支持性侵生子的反墮胎宗教團體的團體公款支出,或由宗教團體負責營運針對該類邪淫子女所成立的特殊教養機構團體,統一集中扶養、教育、輔導升學就業。四、由公開支持性侵生子的反墮胎公民自其薪資所得提撥出一筆強暴犯子女特別稅,按年繳納以示支持。

女眾性侵被害人本身已經是受害人。若強硬課予其懷孕、生產下邪淫子女的義務等於是將女眾身上長子宮的業報當成性別原罪,放縱性侵加害人(父方)且將養育代價悉數推給被邪淫惡行強迫懷孕的非自願母方,那是高度不正義且違背人權理念的父權思惟──若想要留下因地不正的新生代、百分之百堅守不殺生的護命理念,就要回到性別思考的衝突原點,讓現代醫學科技介入,使男眾性侵行為人自行承擔淫欲果報、由造下性侵惡業的父方自孕自生自養自行負責,停止假藉男眾業報身不會受孕之便而嚴重剝削有子宮業報的受害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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