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貓葬的文化反思


大貓被謀殺身亡,葬在冬雨的台北。牠生前廣結善緣、惹人憐愛,來告別的人們萬分悲傷不捨。

純就法律規範面來思考這整起事件一點也不困難。從基本法律邏輯推理做出結論很容易,從道德文化系統來思考就複雜得多了。

大貓的告別式擺滿了葷食肉品罐頭的事實說明牠生前是一隻隨業流轉的流浪貓:不吃素,有吃肉。身為貓科動物的牠忠於肉食本能吃其他動物的屍體,來源或許是人類開設的屠宰場內的大規模謀殺,或許是街頭巧遇的追獵式謀殺,我們不得而知。

文化道德系統在這裏出現至少三重矛盾:

一、人氣貓身為準明星動物,罐頭肉身為純經濟動物,雖然一樣是被謀殺,生命權評價有天壤之別,屍體也得到完全不同的社會文化待遇。殺貓要付出慘痛人生代價,殺魚殺肉給貓吃似乎無妨。

二、人類本身是生存在肉食社會的雜食性動物,公開將謀殺經濟動物的殺生行為合法化。會引爆公眾反感情緒的殺生行為往往只出於特定動物的特定屬性:可愛、珍貴、稀有、有人緣、被人養、被人寵、討人喜歡、受人疼愛、經社會大眾認可及人格化後視為準兒童或毛小孩。動物權並沒有物種平權;針對不同生命做出截然不同的區隔分別,有的謀殺完全合法,有的謀殺完全不合法。

三、行為人來自一個到目前為止還維持傳統華人什麼都能吃的肉食主義傳統的國家:狗肉節可以年年高調舉辦,貓肉可以公開補殺開價販賣,兔肉可以直接列入高級餐館招牌菜之餘還狂銷熱賣。以文化衝突來說,生命權的文化觀感向歐美文明靠攏的台灣針對寵物、陪伴動物、流浪動物、實驗動物、明星動物、保育動物等在法律制度中已確認納入生命權應受保障的動保範圍(與作為食物的經濟動物區隔),在另一個國家依舊是公眾認可允許的「食物」。「食物」意謂可以合法謀殺,在法律系統完全不必究責。這是很經典的文化衝突個案,也是很典型的倫理矛盾個案。

道德文化系統有社會後設背景,很複雜。說到心理輔導,有輔導經驗或從事心理陪伴工作的人都知道,對做錯事的人要加倍小心。適度的責備與開示有必要,面對問題之餘還是要留意當事人的心理承受度。連外遇邪淫後不願離婚的丈夫會痛苦到想自殺了事,成人身份還沒當上幾年的年輕人有幾分能耐承受來自成千上萬人的社群壓力很難說。

「不要把動物權無限上綱!」這句話是知識份子圈在面對動物權入憲與否的爭議時的典型主流反應。動物就是拿來吃、拿來用、拿來剝削啊,以人類主體利益為本嘛!在食物與寵物之間為難的人們思考著、爭辯著、掙扎著、道德拉扯著,無比緩慢地在文明進程中進進退退著……

在動物權以外,行為人的一條命也有人權;而且是法律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在地球所有物種中最高級的生命權。人葬比貓葬更令社會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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