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 星期三

不邪淫戒:抓一隻無明妄想邪淫之猴


本身有性學、性研、性平底子的專業女性法律人會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文發表異見很正常,也是意料中事。我個人以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寫得相當漂亮,它就法論法談平等權、隱私權、比例原則、刑度、婚姻制度沿革,完全沒有觸碰到「淫」這件眾生法相的地雷核心:通姦罪本身就是一項行之有年的犯罪工具,大量「性侵案」、「誘姦案」、「仙人跳詐欺案」與外圍夾帶的恐嚇、強制、勒索、……都因為通姦罪法條的存在得以順利實施且逼迫大量受害人封口放棄行使法律訴追權的基本人權。傳統司法系統幾乎沒有引入性別平權思考或性學科學研究,性行為鑑識科學很落伍(或根本沒進行),再加上全球民法典的婚姻制度全部100%沒有將「真愛」列為婚姻構成要件要素、也完全沒有針對配偶之間是否有愛情存在加以調查、測謊的結果造成全球無愛婚姻氾濫的現實,讓通姦罪變相成為其他重罪的主要犯罪工具與避責手段。

解釋文寫得很好,法律道理讀釋憲文本就夠了,小僧個人想補充的是活生生的個案。

一、我的同學

我的同學在我重感冒期間來探病。在我吃完感冒藥昏睡時,她自己離開房東暫借她留宿的房間,跑去房東的房間跟他一起喝酒,喝醉了被他性侵害,隔天一大早跑來敲我房門哭訴她昨夜被房東性侵害既遂,抱怨下體很痛。她十幾歲就交過男朋友,不是處女,但是性侵害跟正常性交不同,強制她屈從當然會很痛。

我的第一反應是衝去找男犯開罵、究責,準備開扁要揍人。沒想到,年紀老很多、再熬一兩年實習就升格正式醫師的單身性侵犯想息事寧人,提議與性侵被害女交往看看。我的同學怕父母老師知道又急需自我心理安慰就同意了,一直交往多年到她大學畢業。我去看她,小心翼翼問她有沒有結婚打算,她當然搖頭說沒有。後來她就失聯了。

就「通姦罪」個案的女性小三來說,究竟有多高比例是被人夫性侵以後才被迫交往以交換心理平衡感?實務上調查過嗎?她真的是小三嗎?抑或是怕自己被人夫性侵後發瘋才勉強答應發展長期不倫的性侵被害人?在父權社會,不公平的性別評價與不公平的性行為評價讓很多女性性侵受害人一輩子隱瞞受害事實,怕被歧視、批評、指責、污名化,女性性侵被害人被迫與男性性侵犯結婚、交往的個案並不少見。

二、我的朋友

年輕時代的我有書呆自覺,交了大量非升學圈、非知識份子圈的朋友,知道在升學圈以外大量正常人的人生經驗。朋友告訴我,只有我們這群拼大學研究所的書呆最單純,在放牛班、高職、專科、技職校園內性行為與性關係又早又普及,懷孕墮胎事件司空見慣到同學間不以為意。不走升學路線的他們十幾歲出社會,通常在二十五、六歲以前就談過八場十場以上的戀愛,擁有過很多個性伴侶。他們直白告訴我,縱使是談戀愛發生性關係,兩個人性交最多一年就會進入厭倦期想換新的性對象,能撐下去都靠其他與身體無關的理由。

就「通姦罪」的忠誠義務(婚姻關係內涵包括兩造性器官互為獨占說)這項法律重點,法庭事實上從來沒有對係爭三造(或四造)進行嚴格的性心理鑑定、性行為實況鑑定以確認當事人真實的性生活實況與社交表相完全一致。對於結婚幾年之久有沒有彼此對身體感到厭倦(厭倦就不會因為誰通姦而痛苦,對性器官失去興趣就失去獨占慾,甚至早己分居、分房、分床多年,誰邪淫誰都是別人的事)、有沒有默示明示成立開放式性關係、有沒有直接間接允許性交易、偷情、一夜情的意思表示或公開放棄性器官獨占權等等都沒深入調查。想想看,有性關係的情場老手共識是一對一忠誠性交一年就會厭倦。當厭倦是性伴侶的常態反應,有效期限原則上一般最多一年,通姦罪的立罪理由何在?

事實上彼此身體厭倦或已經實施分居、分房、分床、無性生活的夫妻還利用通姦罪法條的痛苦損失推定向小三、小王依民事責任求償無非就是利用法條的不明文推定與實務上欠缺完整性生活事實調查與性心理鑑定、針對性關係全面測謊的現實跟小三、小王詐一大筆遮羞費。

如果通姦既遂後夫妻還能不離婚、繼續性交,代表夫妻生活不以絕對的性器官互為獨占為婚姻存續要件。既然夫妻之一方雜交、通姦、不倫無損於邪淫事件發生後夫妻繼續進行性交行為,彼此一點都不覺得骯髒、受損、不完整、不乾淨、不貞潔,身體上根本沒差,那麼在法庭上請求小三、小王民事賠償的理由何在?不在乎夫妻之一方的性器官與別人共用分享過還能事後持續性交下去的事實不就反證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本即無庸以互相保持性器官獨占為前提,既然沒必要獨占又何來因為分享而損害?

如果通姦既遂後夫妻之一方為其他現實考量保持婚姻關係,不離婚,事後心理上憤恨難平以無性生活收場,成為不履行(性交)夫妻義務的典型無愛空殼婚姻的話,通姦方反而可以依據被背叛方的拒淫反應當成請求法定離婚的正當理由。既然註定是一場法定離婚條件確定成立的破碎婚姻,當初在法庭上請求小三、小王民事賠償的理由何在?根本沒有回復原狀的可能性可言,賠償究竟在賠償什麼?

「性」能當成民法物權篇的「物」來量化、數化、秤斤論兩算價格嗎?通姦罪是不是把夫妻性行為、夫妻性器官當成準交易客體來計算市價並評估損害賠償?夫妻在通姦事件發生後假如不離婚,事後無論性交或不性交都可以反證、反推當初對小三、小王的求償只是利用婚姻關係存在事實與本身問題重重的通姦罪法條當成賺外快手段。這件事實也替兩岸四地數量驚人的「仙人跳犯罪個案」埋下伏筆。

三、我的臉友

我的臉友紅顏薄命,年紀輕輕被老師誘姦,被恐嚇,怕被老師的太太告通姦罪,心理巨創下同意男女交往以交換心理平衡(性侵害個案常見的受創反應:被性侵後同意交往,在心理上自我欺騙無愛性侵行為是由愛情發動的有愛性交,在心理機制上出於本能自保以避免自己瘋掉)。她的老師充分利用通姦罪的性別歧視漏洞與偏坦生理男性人夫的立法效果,成功讓她一再同意與他性交。最後她自殺身亡。她自殺身亡以後,專業出版人們很興奮地來找我深談,想知道我有沒有獨家宗教界性醜聞可以爆料出書讓她們賺大錢。

通姦罪不是替人間廣大人夫廣開誘姦、性侵之門嗎?只要通姦人夫的太太不是一個有女性自覺的女權主義者,無論丈夫通姦多少次、通姦多少人、通姦幾年,太太都可以拿「金錢」與「孩子」當兩大婚姻擋箭牌與丈夫合作攻擊小三。只要「金錢」與「孩子」綁住人妻,人妻就會乖順地在人夫通姦時當丈夫的最佳共犯,讓小三人財兩失。實務上也是如此,舊法條所謂「宥恕」是何所指?簡單而言,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說法就是不雜交的太太自願當雜交的丈夫的通姦共犯,夫妻一起聯手處罰沒雜交的女小三。靠通姦罪從小三、小王身上賺錢比直接安排夫、妻之一方賣淫獲利還好賺,與性交易相比之下通姦民事賠償收入形同暴利。通姦罪比性交易好賺太多且通姦性對象遠比專業性交易單純的現實更是兩岸四地數量驚人的「仙人跳犯罪個案」多到足以讓各界律師特別架設專屬網頁攬客的主因。

四、我的搜尋

「不邪淫戒」在古印度被討論的是古人千奇百怪的邪淫態樣,但是,古印度的性道德比現代寬鬆太多,古代標準在現代社會不能用。古代後宮制度妻妾以最少「五百人次」為單位,「三千」算少,「幾萬佳麗生下幾百幾千王子」才屬於大國,雜交尺度驚人。古人性活動視雜交群性為常態,明文直言嫖妓有付錢就不算犯戒;換句話說,古印度只要每次嫖妓都依約付費,一輩子嫖成千上萬性工作者的古代男性仍然可以在修行上自我感覺良好主張有持守不邪淫戒。這種過期戒律解釋在現代完全行不通;別說犯法,還會造成性病大流行、交叉亂倫病胎畸胎問題。由於古代性標準遠遠比現代寬鬆又公然支持雜交制度,奠基於一對一性忠誠期待衍生的「仙人跳犯罪」在佛經很少出現。

我曾花數日上網搜尋華人圈的「仙人跳犯罪」,發現數量驚人的多,被騙的受害人以男性為主,而且犯罪個案多到已經被整理出慣用犯罪模式與典型手法。扼要說明,仙人跳最主要的特色就是夫妻共同目的在賺錢,利用夫妻關係「性器官獨占說」的法律假設坑殺第三人,由夫妻合作設局色誘,利用通姦表演謀取受害人私下合解暴利。畢竟,法庭上不會嚴格鑑定夫妻真實性生活實況與真實性心理,常用婚姻想像推定通姦勢必造成被背叛的痛苦,也不會針對夫妻心理上究竟有沒有真愛執著還是只是單純利用通姦罪法條與性道德想像向第三人搾錢的動機對夫妻進行100%測謊。所以,整個老舊的通姦罪法律設計變相成為華人圈最大的仙人跳犯罪舞台。

很多民間徵信社一邊抓猴抓姦一邊教戰有錢男眾如何自保不墮入仙人跳陷阱。我個人認為關鍵在這個:「社交表演」。一對想利用通姦罪法條或性道德文化勒索暴利的仙人跳夫妻對外會行使雙重表演:第一重是演給受害者看的「性慾」與「對配偶性器官獨占性的執著」,第二重是演給社會不特定大眾看的「家庭和樂」與「正常社交關係」。演第一重是為了騙受害者上床或誤判以為有愛情或淫欲存在;演第二重是為了騙社會大眾與法庭上的全體司法人員這場婚姻有正常配偶感情與性慾方面的獨占慾存在。這兩重社交表演一定會雙管齊下同時表演,只要騙不倒任一方仙人跳犯罪就無法既遂。如果受害者看穿只是虛情假意志在謀財,受害者就不會被騙上床、被抓把柄。如果法庭上的司法人員看穿夫妻只是利用通姦罪法條推定與大量從缺鑑定配套的實務漏洞大撈一筆、海賺比直接派遣夫妻之一方下海賣淫還多幾百千萬倍的暴利,無論三造上不上法庭,加害夫妻對受害者都不容易勒索成功。

在社會學上,婚姻被定性成只是大量人工、人為、人造的社會行為態樣之一,充斥社會制約,事實上與語意學上、哲學上、文學上從來都分析不清楚的「愛情」之類的形而上概念無涉。難怪全世界的民法典當中都不敢明文規定將「測謊通過兩造皆為真愛」列為婚姻實質要件,也不敢將「結婚當事人以科學心理測驗報告證實愛情心理真實存在」列為婚姻形式要件。當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花幾千年都解釋不了「愛」究竟是什麼的時候,法律敢說什麼?一件沒人搞得清楚的事情為了人口繁衍必須實踐下去的果報就是「佛說苦諦,實乃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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