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5日 星期六

過在不圓融:夾在婚姻與梵行之間


居士學佛後愈來愈清淨,發心持梵行戒,卻忘記自己當下的因緣是有婚姻義務在身的已婚人士。愈精進、愈清淨,其配偶對佛法、佛教的誤會就愈深,對其煩惱也愈起愈大:是不是愛情沒了?難道婚姻變質了?迷信宗教迷到不想要配偶了?愈相處愈不愉快,愈想度對方愈抗拒佛法,最後婚姻亮紅燈,配偶終於嗆聲要離婚求去。

「離婚」兩個字一出口,居士終於面對現實:「離婚?可是,要離欲是經典說的、法師教的、佛書寫的!」居士忘記學佛是個人一個人的事。當修行不足以度同修(配偶),同修的知解、觀念、做法、人生計劃與之不同步時,對方本來就可以根據婚姻關係主張配偶不履行夫妻義務構成離婚理由──「梵行」對單身行者而言是正當的修行法門,對已婚者而言卻是法定離婚事由。學佛雖然是憲法肯認的宗教自由、信仰自由,並不阻卻世俗的法定婚姻權利義務。

居士完全忘記觀照當下的因緣。當初自願結婚是自己決定要承擔婚姻的業力因緣,也就受婚姻諸多義務要求拘束(包括世俗普遍認為婚姻關係中不可或缺的夫妻義務在內)。居士長期四處讀佛書、結緣書、依自己猜想臆度的知解修行,直到配偶明示離婚意願時才終於發現事態嚴重而主動開口找法師求助,承認與配偶之間長期在宗教態度及夫妻生活上有嚴重衝突,想度配偶學佛偏偏度不動。最後,還是法師再三開導才明白其知見不圓融、修錯了、未善觀因緣善擇法門,才會學佛學到差點失去婚姻。最後還是在僧寶的協助下將婚姻從危機邊緣救了回來。

有婚姻在身且非單身的居士,除非夫妻同為佛子且對戒行有共識,或在互相同意下樂於昇華為共持梵行的清淨法侶,單方面選擇「學習」出家眾持梵行戒而缺乏同修的明示同意或支持時,反而很容易產生婚姻上、生活上的衝突:在一方拼命修離欲法門、一方不願配合離欲時尤其如此。

結婚的人不比單身居士或出家法師,也不能過度理想化地以為只要個人宗教信仰夠深就可以處處把自己當成法師辦理。因緣不同、根機不同,法門就不同。已婚人士身上有婚姻義務及家業責任,當年既然選擇了步入婚姻、甚至生兒育女,就要認清因緣事實承擔到底,面對「婚姻是一生的責任」的事實,先將目標放在圓滿佛化家庭。

若個人錯解佛法、在佛學知見建立、知解詮釋與夫妻生活方面出多重問題,事前度不動同修、讓同修誤會佛教、事後又將婚變責任全推給三寶是十分有欠公允的──僧眾很清楚居士現居士身,尤其已婚居士有夫妻關係與婚姻責任,不會要求已婚居士百分之百學習僧眾持梵行,更不會教居士故意持梵行戒讓配偶對三寶起大煩惱。

身為三寶弟子,尤其是已婚有婚姻關係的三寶弟子,知見宜圓融,也要善巧處理自己當年自願接受的婚姻關係。千萬別錯解、錯認、錯用了佛法、自己破壞自己的婚姻生活或提早結束與同修間的夫妻緣份之餘,將個人失婚責任通通推給三寶,最後還留給社會大眾「原來佛教會破壞俗人家庭婚姻關係」的不良錯誤印象。

法師從居士家出身、當過居士,不會故意破壞居士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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