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愛欲無常:外遇


(一)文化也是種講法

外遇這件事絕不是短短套上「邪淫」、「違法」、或「不倫」等字眼就一了百了;使用這些字眼也擋不住外遇現象的普遍與興盛。若脫離文化論述與文化分析,很難真正實際解決外遇問題。

(二)分類也是種辦法

外遇有很多種,因緣個個不同。有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身心理需求所致,可能出於雙方同意而共邀第三人加入;也可能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而造成三角糾紛。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雙方都不同意,是被逼迫威脅、被外力施加人情或家庭壓力而外遇──最典型的是出於華人香火執著,父母強迫兒子透過小妾、情婦、代理孕母等其他女性的子宮,替家族留下男孫。

在占最大比例的三角關係中,又分霸權型、歧視型、仇恨型等等,種類非常多。

霸權型是指二男一女或二女一男組成的外遇組合,符合異性戀社會期待且案發率超高,高到令現代人傾向認為婚姻制度可有可無、形同虛設、無有實益,不如單身度一生,換對象快速方便又能減少財務糾紛。歧視型是指非異性戀者受古典民事立法及舊式社會共見所限,不得已建立非自願、純應付的異性戀婚姻關係,因此婚後長期或一生與真正能產生情執的性別對象外遇。仇恨型則指夫妻關係可能具備以上所述任一或多種複雜情況,讓一方或雙方心生無明,長期故意、惡意外遇,也可能衍生習慣性隨機不忠以及以男性消費者為主(女性也有,比例上相對較低)的長期、定期婚外性交易。

實務上會發生、但很少被公開討論或研究的還包括當事人出於性別認同流動而轉型的外遇:例如異性戀者在婚姻持續一段時間後,業力因緣改變,與同性對象外遇而向原配出櫃;或者同性戀者在伴侶關係後期,業力因緣改變,與異性對象外遇而選擇步入台灣現有民法體制唯一承認的異性戀婚姻;也有雙性戀者在人生不同階段的不同業力因緣下的對象轉換。心念無常進而切換情執對象,在感覺、感情、感受至上的情欲場域是很普遍的事,每天都在發生。

(三)古今外遇性文化

古代在一王一大後宮、一男戰N女、多男可公開合資性消費一淫女的性行為觀念下,所建立的「不邪淫戒」依然非常支持男性能合法、合道德、合良知地公開擁有多重女性性伴侶,也強調男方只要肯對專業淫女支付相當費用就足以成立道德與法律上的雙重免責。

以當時多重性伴侶性文化與現代民法婚姻制度強調一對一忠誠度的體制兩相對照,可知是完全不一樣的性文化、性交易道德觀、婚姻法制規範,同時也是兩個差異度極高的性文化價值判斷系統──當時「一女戰N男」通常只會發生在社會位階最低下的淫女身上,實踐此類生活的女性在當時不可能身為女王、女皇、或任何上流社會女性成員。相反的,從事「一男戰N女」行為的男性往往身為國王、皇帝、上流社會貴族,擁有最龐大的社經資源與政治地位,性道德非常鬆散,幾乎能日日從事我們現代人所謂的「外遇行為」而百分之百免責。

佛經中有大量淫女的故事流傳下來,卻鮮少有關於淫男的描寫或公案;有大量已婚(非淫男)男性成功外遇生子、從事多元性伴侶生活的故事,卻很少有已婚(非淫女)女性成功外遇生子、從事多元性伴侶生活的故事。不同性別、不同個案、不同條件下的各類古典外遇故事並沒有留下完整的面貌,僅把外遇文化完整保留了下來。

(四)文化觀感變了,外遇呢?

古今對比,一是兩性極度不平權、反對又不承認多元性別、放任性消費;一是極力促成兩性平權並努力友善多元性別、管制性消費。在「兩性極度不平權時代」建立的不邪淫戒標準與不完整案例在「極力促成兩性平權時代」如何運用?在現代社會因緣條件下如何重新審視婚姻制度與外遇現象?文化風潮的數千年演變會帶給我們多大的研討、詮釋、與修正空間呢?

可不可能有一天連外遇也皆大歡喜?

「我外遇了,對不起。」

「呼……太好了。你肯分手,我也終於能鬆了一口氣。」

「你、你真的不生氣我換人、偷吃、背叛你?」

「哈哈,想換口味的本來就不只你啊!放心,分手絕對沒問題!」

(或者「太好了!你通姦,沒資格過問我家的決定!」)

念頭轉一轉,馬上變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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