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小三之死


少女時代的我背書包走在忠孝東路上,遇見高大美麗懷孕的她。模特兒身材又明星臉,大肚臨盆在即腳下卻踩高跟鞋,大眼睛看著我驚訝的臉,塗口紅的雙唇送給我幸福的微笑。

我不知道她是富商的小三。

我知道她是小三時,她已經自殺身亡成為媒體焦點。

她的獨子含淚訴說母親婚外情的辛酸。她的自殺不是為正室逼壓或社會眼光──正室沒告偷姦罪,社會也沒道德指責。她受不了富商與小四、小五或其他更多女人間的混亂關係,終於走上絕路。我看著大男孩,想起他就是當年的腹中胎兒,才小小年紀就要承受母親自殺身亡的深沉悲傷,差點對著電視機陪他掉淚。

通姦罪不罪能處理的人生苦難相當有限──罪也好,不罪也好,對多角感情糾紛常見的複雜恩怨帶來的情殺、自殺、他殺、爭產問題實益不大。假設通姦除罪好了。她通姦無罪,愛情萬歲,正室吞忍,男方卻身心不知足勾搭上小四、小五、小六人等移情別戀,她照死不誤──把兒子丟在人世自生自滅,她活下去的氣力已經耗乾了。

刑法法條存廢幾個字能擋掉「問世間情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許」之類的自殺或他殺慘案嗎?通姦罪除罪不除罪只是替正室與小三的緊張關係稍事增減壓,完全擋不住外遇主角再額外多找幾個通姦對象或多爬幾張業障床。刑法規定你的,當事人情殺他的、自殺他的、劈腿雜交他的、私生遺腹他的。情欲無明一來,法律規定全當風涼話;天大地大,業力最大。

絕大多數人在探討通姦罪時都是立基在淫欲利益本位或愛情自由觀點去思考,追問司法警察權要不要介入情欲私德場域。不過,我看這個法條時往往看到好幾條人命──整群人交叉上床、多元情執,刑法法條罪不罪、罰不罰、抓不抓、管不管是一回事,他們之間會不會為淫為愛而自殺、他殺、遺棄新生代、或帶新生代一起尋死的問題更現實。

台灣有這麼多通姦人口,代表真正該大修的是民事婚姻法律,問題絕不只在刑事通姦罪名。台灣人對婚姻、配偶普遍不忠不滿,婚姻制度本身必有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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