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 星期三

浮動無常的邪淫定義:以性交易為例


教義系統中的邪淫定義不是絕對的,會變,會改,流動不定。針對嫖娼行為的教義認定就是明顯事例之一。

年代約西元二世紀的龍樹菩薩之《大智度論》談及當時的尸羅認定標準:「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婬女為要,如是犯者,名為邪婬。」換句話說,交付花束當成性交易對價屬犯邪淫。該主張至少保持到後秦(四世紀末至五世紀初)龜茲國三藏鳩摩羅什法師奉皇室之命翻譯時仍不變,受皇室背書,與國法一致。但是,性交易的定位到清朝(十七世紀初至二十世紀初)流通的戒本就完全推翻古制,直接明文公示「與直不犯」(有付款就算正淫,不犯戒)。事隔一千多年,佛教入中土後把性交易的宗教信仰價值判斷從邪淫改成正淫,沒有交待「誰」做出如此巨大的教義詮釋、解釋變更,沒有公示是僧眾或俗眾、王室貴族或宗教界、個人或組織或特殊單位修改正淫邪淫標準。換句話說,在帝制系統完全黑箱、完全不知道是誰主導正淫邪淫認定標準前後定義相反矛盾的運作下,邪淫定義與持戒犯戒判斷標準就改掉了。

小僧很難想像連妻室都無的清淨比丘僧團會有必要大費周章去替在家世俗男眾的嫖妓行為合理化、合戒化、除犯戒化。變更這條邪淫戒的利害關係人顯屬未戒除性生活的在家居士,而且是不願意持守梵行戒、八關齋戒的異性戀男眾。假設佛制古戒可變,大菩薩如龍樹的戒律主張可變,俗眾在性道德觀念改變時或國家性犯罪認定標準異動時還有什麼不能改?清朝在家戒律翻轉古代邪淫定義無非反應清朝性交易興盛的事實。當時上流社會不以妻妾成群知足,青樓酒館林立、妓業發達的生活事實投射清民的性觀念與性文化,影響力之大直接推翻一千多年前的古版邪淫定義。

回到佛子的問題,同性戀是不是邪淫?

原始佛教、大乘佛教、中國化後經歷大幅增刪修改的漢譯經律論三藏散見各式各樣的不同立論、立場、零散因果個案或修行公案,通常在現代重勞務不重經教的佛教氣氛下很少有人有時間精力深入經藏,不論僧俗往往都是先確認立場再找出幾句支持自己立場的部分經文來立論佐證,很少敢承認正淫邪淫的教義評判認定兩三千年下來不斷無常變化的事實。嫖妓行為都被中國人從邪淫改成正淫直接寫進戒本了,同性戀行為的認定也一樣有依國法、風俗、性文化異動而改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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