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冥婚:與同性婚姻一樣被主流異性戀迫害的非典婚姻


台灣有位亡者因想結婚的對象死亡而自盡。他辦了冥婚,不被台灣主流異性戀圈承認,沒有法律效力,最後被親友逼迫勸誘背叛死亡的未婚妻去迎娶活的女性,憂愁難解,自殺身亡。(亡者是直男,反應與受迫害的同男一模一樣,婚姻與愛情不被認可而選擇自殺)

他往生後,台灣有人提起承認冥婚的法律效力的問題,而且也有法律人關注,當然是三兩下就被主流異性戀者反對而不了了之,反對的理由跟當下老派異性戀者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差不多,認為冥婚不是人權,冥婚的婚姻權是不是人權有爭議,冥婚違反活人的婚姻定義(法條有規定配偶必須是活人?還是想當然爾的解釋或立法漏洞?)

當時,我低調寫了篇小文在法律人圈內聲援冥婚,理由是我認為冥婚是非典型婚姻,鬼道的確存在,陽上的一方會因為不被承認、不被祝福、被迫另結不自願的「陽陽婚」而身心受創,有高度自殺自殘風險(冥婚的社會處境跟同志婚配偶很類似,會被大量異性戀者瞧不起或脅迫另外找對象結婚)。我認為冥婚者的生命權法益與社會利益應該高於其他「陽陽婚」的異性戀者的社會感受。可是,很奇怪,就算已經逼到讓別人自殺,大量異性戀者還是堅持一定要照刻板定義結「陽陽婚」才對,堅決否定冥婚,就算冥婚是以異性戀為主也一樣照反不誤。

我當時就覺悟到異性戀文化是很殘忍、殺人也在所不惜的沙文文化分支;同樣是異性戀,打死不承認冥婚,就算有陽上人被逼死也無所謂,淫欲定義與生殖利益高過一切,死人都沒關係,不把生命權放眼裏。

正因為社會上有太多異性戀婚家長不把生命權放眼裏的這種「強烈違背菩薩精神與人道精神」的人生態度,我才認為異性戀婚姻並沒有想像中的道德高度。堅持以自然淫欲模式傳承香火以後卻視人命如草芥般反人權、反生命、反人道,最後真正堅持的是淫欲偏好而不是眾生平等的生存權利,道德高度不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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