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立「兒少保護部」:統合社政、教育、醫療與司法資源,建構即時通報與跨系統聯防機制。
2. 增設有給職兒少保護專責醫師:由專職醫師訓練社工、警察、醫療、教師等人員的兒虐知能,同時與社政、司法緊密溝通合作,建構即時且全面之反應處理機制。
3. 建立兒虐專責社工制度並加強辨識訓練:提升基層人員識別與處置能力,強化前線應變效率。
3. 建立兒虐專責社工制度並加強辨識訓練:提升基層人員識別與處置能力,強化前線應變效率。
4. 導入「訪視助理員制度」及視訊訪視:因應人力短缺,補強高風險家庭訪視量能, 並全面推行「預防性訪視」。
5. 增訂《刑法》第 271-1 條「虐殺兒童罪」:死刑或無期徒刑,納入不得假釋規定。
6. 授權案情未定案前即進行保護性隔離:確保兒少優先保護原則,賦予社工及執法單位緊急處置權限與法律保障。
5. 增訂《刑法》第 271-1 條「虐殺兒童罪」:死刑或無期徒刑,納入不得假釋規定。
6. 授權案情未定案前即進行保護性隔離:確保兒少優先保護原則,賦予社工及執法單位緊急處置權限與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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