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文創三昧:一則台灣公案


事在人為。一樣的制度,心正、心邪、心善、心惡隨人發心不同則有不同的效果,萬法唯心造。

當今台灣的文創產業糾紛境界這麼多是必然。制度設計之初未預先考慮人性反應與台灣人的民族性。

幾年前,一位業者想跨界文創業。對方不願意提供或贊助文創工作者的辦公室營運,也不願意將文創事業的主導權留給文創工作者。他的賺錢策略是打算以文創名義運用他在其他產業的資金與人脈籌到一千萬以上的資本設立基金會後再用基金會名義向政府請領巨額文創補助與獲得免稅與減稅優惠。為達此目的,他必須找到真正在從事文創工作的文創人來加入組織,但是開出的勞動條件卻遠遠低於勞基法規定:外包、兼差、低薪,幾乎把文創工作者當成領時薪的工讀生。

政府在規劃文創政策之前可能沒精算過業界的反應。台灣商業界真正有文化理想、文化理念、肯將本土文創產業做大甚至做成國際產業的人不多,想利用文創政策海撈民間資金與政府官方補助金的大小企業業主卻不少。他們的想法還停留在五十年前的台灣,把文化人當成廉價勞工。非文化人與文化人主導出的文化產業環境不一樣,前者只是把文創產業當成新興融資手段,後者是真正想發展文化價值、栽培人才、傳承文化命脈。制度不敵人性,大量文創資源落到根本不從事文化工作、將文創政策當成融資工具的非文化人手裏。

我的建議是政府不如直接開官營文創基地,以政府公法人名義提供辦公室軟硬體設備給文化人使用,在文創界扶植出文創人老闆,打破文化人長期被非文化人企業業主當成低薪低階勞工踐踏的惡性循環,也避免文創資源被不當挪用成為變相的企業炒房炒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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