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不邪淫戒:保護情場眾有情


《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這麼可怕嗎?一書讀到關於女性民眾可不可以查詢男朋友的戶籍資料以確認對方是否已婚的問題。書上認為不可以,理由是女方非法定利害關係人且事非公共利益。

希望這方面的立法漏洞可以補起來,直接讓談戀愛、擇偶的世俗人具備查詢婚戀對象是否已婚的權利。台灣民間已婚卻對外裝未婚、已同居卻對外裝單身、已有戀愛對象又惡意劈腿的個案並不少見。現代社會風氣開放,世俗人以婚前性行為為常態,很容易一時不察或受騙而變成「通姦罪被告」或「情殺報復對象」。以世俗人婚戀活動與婚前性行為之頻繁、普遍,查證對象是否具備已婚身份不只是個人情場利益,也事涉刑事政策、性傳染病控管、兒少人權保護等等公益領域。

在此舉一個連法師也被居士面對面欺騙的實例。AB是一對多年同居的配偶,都與法師認識。A很高興地對法師說已經與B交往共居迄今,B在法師面前卻數度堅稱自己是單身人士。這是台灣高級知識份子圈內的不幸師生戀個案:年長的自以為很幸福,對外強調同居的伴侶身份;年輕的卻對外宣稱自己單身,刻意隱瞞多年有同居人的事實。面對法師都敢騙,何況面對世俗人呢?民間風氣惡劣至此,萬一又不開放民眾查詢婚戀對象的婚姻狀況或同居狀況的話,小則私鬧情場糾紛,大則情殺、自殺、他殺、通姦、抓姦、……,演變成過度浪費國家訴訟資源的普遍社會問題,全民共同付費承擔。

此外,女眾因天真無知被已婚男方騙上床,情執太重無法控制,多年當小三外遇,被男方逼墮胎的個案也很常見。男方無心離婚另娶,等女方懷孕則主動逼墮胎,證明男方純粹玩弄尋樂。在台灣民間,婚外通姦致孕的墮胎個案多到幾乎也可以算得上危及公共利益──女眾每一次墮胎就多增加一次死亡或不孕的風險,甚至為感情問題積鬱自殺,已遠遠超出私領域純鬧緋聞或多角戀愛的私德問題。容易被騙當小三的女眾以女童、青少女、未滿三十歲的單身女性或熟女單親媽媽最多,由於法律制度設計與感情心理操作對男方雙重有利,四處拐騙情婦或未成年女性的男方不但很少被追究法律責任,連道德領域都很少被過問。

我支持個人資料保護制度,與此同時,希望個資保護也落實性別平權保障,引入女性法學思考,保護女性公民的身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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