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亡者的託夢
亡者第一次託夢,夢境原本令我百思不得其解,放在心裏思考數日。最後,我終於明白她所託何來:她在答謝日夜勤勉照顧她到最後的人。
之二、佛教戒律、戒條受古代國法與古印度文化、風俗、民情影響巨大
「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唯三天下有邪婬罪,欝單曰無。若畜生、若破壞、若屬僧、若繫獄、若亡逃、若師婦、若出家人,近如是人,名為邪婬。出家之人無所繫屬,從誰得罪?從其親屬、王所得罪。惡時、亂時、虐王出時、怖畏之時,若令婦妾出家剃髮,還近之者,是得婬罪。若到三道,是得婬罪。若自若他在於道邊、塔邊、祠邊、大會之處,作非梵行,得邪婬罪。若為父母、兄弟、國王之所守護,或先與他期,或先許他,或先受財,或先受請,木埿、畫像及以死尸,如是人邊作非梵行,得邪婬罪。若屬自身而作他想,屬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婬;如是邪婬亦有輕重,從重煩惱則得重罪,從輕煩惱則得輕罪。」
《優婆塞戒經卷六》
以上「不邪淫戒」的在家戒律五戒標準跟現代民主人權觀念出入極大。中華民國/台灣的文化、風俗、民情、社會慣例、性道德、愛情實務、婚姻態樣、……且不論,光就中華民國/台灣的憲法針對人權、身體權、性自主權的上位規範與現行刑法規定有關性犯罪的規定來說就跟限縮於古印度時空的《優婆塞戒經》出入相當大。現代人可以詳細解釋、舉例、羅列大量司法實務判例判決的刑法論述、性侵害相關治療醫學論述種種可以寫成千上萬的碩博論文與專業書籍,而《優婆塞戒經》卻只有短短數百字。古人強烈深刻的性別歧視也展現在這段古老經文裏;《優婆塞戒經》這段經文的道德座標是男性對女性的所有權與支配權,全文隻字不提女性的人權、身體自主權與性交意願、自由意志。這段經文從第一句就有重大邏輯瑕疪(這也是受過現代高階法律訓練的法律人會質疑在家邪淫戒戒條很可能不是佛陀本人親制而是過性生活的在家人後期偽造杜撰編寫的理由之一):處女。古印度盛行早婚、童婚,古印度女童在十歲、十二歲、十四歲等初經來潮的年紀就早早以處女身出嫁,在嚴重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中絕大多數的古印度童婚妻室都是以處女之身出嫁。準此,何來的「犯處女是名邪婬」的上位原則戒條規定?以佛陀十力具足、悲智圓滿的證量哪有可能基本的邏輯論述能力這麼差?
戒律道場出身的比丘感嘆說法講戒沒有「聽法市場」,只能趕經懺維生。律宗後期大為衰弱的原因不是出在出家戒律部分,問題是出在古印度受古代印度王朝國法影響巨大的在家戒條跟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法律道德文化風俗民情的出入太大,食古不化的下場反而變成違背現代國家社會當下的法律道德文化風俗民情,造成俗諦上的道德衝突與知法犯法。
之三、婦幼警察隊文宣:夫妻之間也可能構成性侵害!
雖然民法第1001條有規定,夫妻間互負履行同居的義務,如一起居住、一起生活或發生性關係等,但必須注意的是,該義務若是在具有正當理由,如工作關係無法同住、身心不適而不願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等情況,則是可以不必履行同居義務的。
尤其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為保障配偶的性自主權,若夫妻一方違反他方意願而發生性交或猥褻,則該行為是會受到刑法制裁的!
另外,夫妻間涉及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也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皆可透過撥打113或110尋求協助。
https://www.wpb.police.ntpc.gov.tw/fp-832-75228-30.html
之四、《性侵害、性騷擾法律救援》(作者: 涂秀蕊)-- 老公霸王硬上弓,小心變成性侵害!
文蘭和延俊最近鬧得很不愉快,原來延俊失業半年多,整個人變得十分沮喪,經常借酒澆愁,家庭生活重擔完全落在文蘭一人身上。沒想到,延俊不但不能體貼文蘭工作的辛苦,當文蘭帶著疲憊的身軀回家,忙完家事、小孩後,還每每強迫文蘭行房,有時甚至要文蘭模仿A片動作,滿足其快感,文蘭感到痛苦萬分。
夫妻間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向來有不同的看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增訂前,我國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係採否定的看法,最主要的理由是,就民法而言,夫婦互負同居義務,在原則上妻不但無拒絕夫性交之自由,且有容許夫性交之義務,故夫違反妻之意思而強制性交之行為,自不可與無婚姻關係之男性對於女性之強姦行為同等評價,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亦有學者認為夫妻一經結婚,在法理上,足認妻子已具有拋棄性交自由的默示。
★外國立法及實務學說見解
外國之立法及實務學說方面,日本法院曾有判決認為,當夫婦婚姻破裂,失去成為夫婦之實質,僅名義上為夫婦之場合,夫若施暴行或脅迫而姦淫妻時,當然會成立強制性交罪。而英國實務及學說見解認為,在夫妻關係已至事實上破裂狀態的場合,也肯定夫妻間強制性交罪之成立。再以美國為例,大多數州肯認夫妻間強制性交罪之成立,惟附以某種條件為限制,有須法院之分居命令為要件,或以有分居狀態為要件,或以有分居狀態且離婚或分居之聲請已向法院提起為要件。德國刑法典第177條第1項雖規定夫對妻強制性交,僅得依第240條強制罪處罰,然在學說上,對強姦罪之保護法益從女性名譽觀點轉變為以保護性自主權之立法方向後,亦已朝「可罰化」方向研議修正法律。
★我國立法成立夫妻間強制性交罪之演進
我國修正前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自法條之犯罪構成要件內容而言,並不以婚姻關係存續與否為犯罪構成要件;換言之,犯罪客體之婦女,並不以配偶以外之第三人為限,因此如夫以強暴、脅迫之手段逼迫妻行房,使其不能抗拒而予以姦淫,仍有該當強姦罪之餘地。雖然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同條但書明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在有正當理由之場合,妻子可以拒絕同居。顯然立法之初,乃在尊重夫妻雙方之自由意志。更何況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命夫妻同居之判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亦即即便夫向法院訴請妻履行同居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仍不能持確定判決強制要求妻「履行同居」,就性的自主決定權方面,可謂更徹底地尊重個人自由意志。因此,夫妻間實有成立強制性交罪之餘地。事實上,夫妻結婚後,其性自主權仍應受到尊重,因為自由權是憲法的基本人權之一,自由權之限制,應有合理正當性。
夫妻間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增訂時,立委諸公仍有不同見解,不過在最後協調折衝後,肯定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換言之,夫妻間如有強制性交之情形,配偶一方仍可提出強制性交罪之告訴。但為考慮夫妻圓滿生活起見,仍採取告訴乃論立法,尊重被害人之自由意思,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因而增訂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結語
文蘭由於工作疲憊無心行房,延俊卻以違反文蘭自由意願之脅迫手段逼使文蘭就範,甚至以不正常的方式強制性交,已對文蘭構成性虐待,文蘭除了可以依據刑法第221條、第229條之1提出強制性交罪之刑事告訴,亦得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禁止延俊為施暴之行為。
(本文摘自「性侵害、性騷擾法律救援」一書)
永然文化出版
http://book.law119.com.tw/viewlawbook_people.asp?idno=671&aklink=
之五、法務部:配偶間成立妨害性自主罪之探討
「配偶間發生了強制性交行為是否應該成立刑法中的強制性交罪?」,這個問題向來都是十分的敏感,儘管實際上夫妻之間有這樣的情形存在,不過我們通常都會認爲,夫妻之間既然已經結婚,就是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婚姻是以夫妻間的感情爲基礎,性關係則是夫妻間感情的生理基礎,是婚姻關係的重要內容,這樣的觀念已經深深的存在於一般人的倫理觀念之中。所以只要夫妻在正常婚姻關係存續中,即使配偶中有人違背意志強行與他方發生性關係的行爲一般也不會被認為是犯罪,頂多只會被認為是違反社會道德的不妥當行爲,這也是司法實務中一般不會將婚姻內的強迫性行爲作爲強姦罪處理的原因。 但是隨著時代潮流的發展與變動,我國在一九九九年對性侵害犯罪做了大幅度的修法,其背後的動力是來自於女性運動團體之訴求,希望經由刑法中關於性侵害犯罪之修法來改變傳統以來婦女被歧視的地位,希望能追求兩性平等之實現。修法內容中強制性交罪所保護的法益,修正為個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在刑法總則第10條第5項中把「性交」重新定義,把定義變寬。在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中,將原本的「姦淫」,改為中立化的「性交」概念,使原本舊法強姦罪姦淫可排除配偶間正常性行為之功能喪失,並使性交之概念可以包括配偶間之性行為在內,這就明白的表示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在配偶之間發生強制性交行為時也適用之。在第229條1的增訂理由中也加以說明,依刑法第221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但是為兼顧夫妻間強姦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圜之餘地,以維繫家庭之完整,而且本條之增訂,也有助於明示婚姻關係中之強制性交行為亦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所規範的範圍。 因此日後配偶相互間只要有一方強制他方性交之行為發生時,若被強迫之他方提出告訴,則施與強制性交之丈夫或妻子就會觸犯刑法第221條,而必需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配偶之間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的問題,表面上刑法第221條的修正以及刑法第229條之1的增訂,看起來是對男女平權發展的進步立法。而且在就事論事或者就法論法的觀點下,因為我國刑法已經明文將配偶間強制性交行為列入處罰範圍內,似乎已經說完了。但是我們實際上必須考慮的是:結婚這樣一種法律關係,對於配偶雙方在性生活方面的權利或義務,究竟應該排除什麽,又應該保護什麽呢? 究竟配偶間若為強制性交行為,是否應該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是否製造法律規範目的之間,如民法與刑法間的衝突?是否立法後亦製造了價值判斷之矛盾,甚至激化夫妻(兩性)的對立的關係?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我們加以深思的。 #論文撰寫之架構# 本文首先臚列德、日、美各國關於配偶間應否成立強制性交罪的看法;再對我國強制性交罪的立法沿革、時空因素及背景加以說明;另外說明我國在一九九九年大幅度修正有關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追訴條件的立法技術與實質內容提出檢討。 關於配偶間之強制性交行為應否成立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本文再從婚姻制度之本質加以說明,同時說明存在於配偶之間的特殊法律關係。並且針對現行刑法關於配偶間成立妨害性自主罪之理論基礎與疑慮加以探討,將各方不同之見解及學說加以闡釋予以並陳比較,以求明瞭目前實務運作上面臨之爭點與困難,並且對日後的修法提出建議。 一九九九年修法以前,只要有婚姻關係存在,配偶間就不得成立強姦罪,此種傳統見解完全漠視了配偶之間的性自主權與平等權,應予更改。而在一九九九年以後,不分任何情況下,只要違背他方配偶的意願而實施強制性交行為,一律與非配偶之人強制性交同罪等罰,也屬不當。既然不能完全對配偶間所發生的強制性行為完全予以漠視,也不能與一般的強制性交行為做相同評價,所以必須另外訂定適當之刑法法律或於其他法規範中加以處理。 關於配偶間因性關係所產生問題而引起的刑事介入,若可能必須科處刑罰時也須非常小心謹慎。任何極端化的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刑法若欲維護所有的倫理道德,則道德違反性與刑事不法有合而為一之可能,不僅使刑法承擔過重的道德任務,甚至淪為「出於禮而入於刑」,刑法若泛道德化,正是國家刑罰權無限擴張的時機,也是人民權利陷入不保的時候。應盡量避免把司法放置在夫妻的床頭上,但亦不可以壓抑女性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因為夫妻間的性交行為是非常私密性的事,除非實施暴力性傷害行為,應該以刑法中傷害罪來處理,其他情況下能由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律…..來介入解決問題,則不須動用刑法,刑法應堅持其謙抑性與最後手段性之原則。 在刑法修正了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及配偶間可以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後,兩性關係正受到嚴酷的考驗。這些兩性互動情境所生的羅生門事件,難免會讓人質疑,難道在夫妻要為性行為的前後,需要他方書立無行強制行為之切結書,或行進之間要有錄音、錄影存證,或尋求第三者見證,以備不時之需、以圖自保之用?昨夜兩人之間是親密的丈夫或妻子,並和諧地、歡喜地進行魚水之歡,但今天對方配偶卻可能變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罪犯,果真如此恐非社會之福,而是兩性間的悲哀。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後和存續期間,即使配偶之間實施強制的性行爲也不應該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而如果當這樣的強行行爲構成刑法上其他犯罪,則可以按該當之他罪論處。配偶間的強制性交行為,本身就涉及到道德倫理問題,將其納入刑法法律的範疇,勢必造成刑法承擔過度的道德任務,也就是刑法只能要求人不要當大壞蛋,絕不能要求每個人都當聖人,要人當聖人是道德上的理想,而非法律上的事務。 家庭具有維繫社會和諧的重要功能,面對家事案件若非重大影響社會法益,仍以民事或其他法律處理為宜,用增加一項刑事罪名來負擔提升社會的道德水準的責任,這是荒唐的。就像廣泛實施死刑並不能有效減少犯罪一樣,擴大刑法的在配偶之間性行為的實施範圍,同樣不會提高社會的道德水準,不會給人們帶來一個安定幸福的社會,刑法應堅持其最後手段性的原則,且應站在維護家庭功能合理存在的立場思考,如此才能在法理與事理的天平兩端,得到真正平衡的正義,才不至於使法律反而只是成為怨偶爭鬥的打手與幫手罷了。 基於刑法謙抑思想,及配合社會的變遷與國民法意識的變化,應將不合於情理的犯罪類型,予以修正檢討,況且刑罰只有在最合理及最小限度下方得為之,蓋非一切不法行為均須以刑罰加以制裁。換言之,刑法須做為具有法益保護最後性質的補充性,而非處處介入人民生活的片斷性、以及非一切不法行為均須以刑罰加以制裁的寬容性等性質。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0766674452708870956
https://topics.moj.gov.tw/17653/17654/17661/17665/17666/19605/
Janet Jackson - The Knowledge
之六、法律詢諮通:關於憲法如何保障性自主權,你要知道...
關於憲法如何保障性自主權,你要知道...
性自主權定義是什麼?
違反性自主權的狀況有哪些?
為什麽要用法律剝奪16歲以下的性自主權?
關於台灣性自主權的尊重與保障
性自主權定義是什麼?
1. 保障個人意願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的法益為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讓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非有明示或默示表達有性行為的意願,否則即使是夫妻、男女朋友等,也不可以未經同意而對另一方實施性侵害、猥褻行為。
2. 追求性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性自主權定義除了拒絕不想要的性接觸及性行為外,亦包括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但得到同意的合意性交就無損於性自主權嗎?其實也不盡然。
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因未滿16歲之男女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所以仍特別立法處罰行為人;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雖看似合意性交,但當事人往往是基於監護、學業、事業上的某些服從關係而屈服,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的壓抑,而對性自主權有所妨害。
違反性自主權的狀況有哪些?
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施以暴力、脅迫的強制手段,乘人之危的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都是違反性自主權,並且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的犯罪,分別介紹如下:
1. 違反意願行為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違背被害人的意思,使其不能抗拒,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目的。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利用心神喪失
利用被害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利用權勢或機會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為性交者。
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以詐術性交
以詐術使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是自己的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都應該了解,什麼是:家內性侵
為什麽要用法律剝奪16歲以下的性自主權?
法律並不是要剝奪未成年的性自主權,而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因此為了特別保護未成年,才訂定刑法第227條處罰與未成年性交罪,是希望為性交行為時,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的性自主決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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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性自主權的尊重與保障
現行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承認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身體都有自主的權利,他人不得輕易侵犯,處理上可大致區分為兩種情形:
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
➤ 17歲的小展與15歲的小寧是在交友軟體認識的,因興趣相同,很快地就成為了男女朋友,交往後,在兩情相悅之下兩人發生了性行為。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小展本應觸犯了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罪,但根據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即使遭告妨害性自主,小展也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立法者因認為未滿16歲之人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而訂定刑法第227條來處罰未成年性行為,但立法者還是訂定了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認可了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在這種案件中,與對方協商空間較大,建議可委任專業律師介入斡旋,爭取和解撤告處理。
成年人的性自主權
➤ 小瑞與小童到酒吧喝酒,酒量不好的小童很快就不醒人事了,此時小瑞起了色心,於是刻意問已醉倒的小童是否可以進行性行為,小童在無意識狀態下就答應了小瑞。隔日酒醒之後,才發現昨天晚上和小瑞發生了關係……
客觀上小童當下答應了小瑞可以發生性行為,但實際上小童當時已經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的判斷。
一般除了上述符合兩小無猜條款的情形和配偶之間可撤告以外,妨害性自主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而基於性行為的隱密性,往往在蒐證上較為困難,若遇到相關案件時,建議請法律諮詢協助釐清是否具有利證據可陳述還原當下狀況,以進行後續訴訟。
https://www.lawyerknow.com/body-autonomy/
之七、婚姻強暴是重度家暴,成立法定離婚事由
夫半夜硬上還稱「妳要配合」 妻捍衛身體自主權休了家暴夫(自由時報 2018/12/17 06:29)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44444
之八、人妻也是人,婚後人權不打折
天秤座法律網:夫妻間亦適用妨害性自主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700
性別力GENDER POWER:妻子沒有「性義務」!為什麼他要,她就得給?
【現代婦女基金會】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14248
法律百科:夫妻間能否成立強制性交罪?夫妻間互負同居義務是什麼意思?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0
【黃靖芸律師專欄】不是成為夫妻就能為所欲為,不尊重配偶恐有刑責
https://cnews.com.tw/166210628a01
之九、衛福部支持正名「陰道瓣」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28545?type=latest&ref=gphome-newarticle-1
重要備註:
「處女情結」的確是很老舊落伍又沒水準的性別歧視,但是,台灣性教育水平不是太高,台灣民間性學知識也不是太普及,台灣早期夫妻性生活問題重重又難以啟齒,不想花大錢找心理諮商師、婚姻顧問、性學權威諮詢的夫妻當事人往往私底下找宗教師(免費),等找上宗教師時往往已經受害大半生。台灣早期很盛行古老的說媒婚、家長指定婚、相親婚、不認識沒約會就結婚,再加上性知識貧乏、沒有愛情階段或戀愛過程,下場就是新婚初夜非常悲慘:男方粗魯又無知,女方驚嚇又疼痛,心理創傷又身體受傷,一輩子婚姻性生活不協調。
沒有知識學問的人生的確不行。
完全沒有性知識、性別知識、性生活知識還娶處女當妻子下場就是讓人妻吃苦一生!
佛者,覺也,佛陀又名「正遍知」。在家眾不走出家路,在家眾要依法合法結婚也可以,但是要具備俗諦上應具足的戀愛知識、結婚知識、性生活知識、生育知識;在家也要有在家的慈悲智慧、戒律禪定、自利利他。故意無知就是自害害人。
中文百科:陰道瓣
https://www.newton.com.tw/wiki/%E9%99%B0%E9%81%93%E7%93%A3/13476054
之十、#MeToo
https://womany.net/topics/metoo?ref=gphome-column-2雖然拙僧不當社團社長很久了,也告別坐鎮辦公室、聽大家口口聲聲叫佛弟子「社長」就有標準職業病反應的日子一陣子了,在漫長的領眾入眾人生當中難得閒適度日一兩年,拙僧還是非常關心娑婆眾生界,以適合疫情防疫指南與現代網路潮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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