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6日 星期日

消極的佛法詮釋(三):Blame The Victim (Part 3)


假使百千劫,所造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

如何善用、正用佛法,避免惡用、邪用,視你的智慧

以一個「沒有」佛陀的神通的平凡人而言,要了解,殺盜淫惡業有以下諸多可能性:

一、久遠劫前,「今世被害人A」首度加害了「今世的加害人B」,所以,所造業不亡,這一世A被B加害。

二、這一世,是當事人間第一次惡緣現前,「今世被害人A」首次被「今世的加害人B」加害,所以,所造業不亡,未來B會被A加害。

三、在假設(一)所討論的惡緣發生後,A與B兩人已在無數輪迴裏互相報復加害,次數數不清,輪流當加害人與被害人-- 所造業不亡,糾纏不清。

四、在假設(二)所討論的惡緣發生後,A與B兩人未來在無數輪迴裏互相報復加害,次數數不清,輪流當加害人與被害人-- 所造業不亡,糾纏不清。

以上只是列出四種可能性大方向,因緣法很複雜細微,因因果果的各類可能性尚不止這些。一般人的Blame The Victim詮釋,通常都把殺盜淫業「假設」為假設(一)的情況,替加害人脫罪並同時怪被害人活該受報,而全然忽略假設(二)至(四)的可能性也很大。

不論因緣「實況」是上面四種中哪一種(累劫真相唯佛之神通能了,連羅漢、菩薩所知均有限),在現代法治社會,明明受了文明教育,知道不對還去做,加害人就要在此生負責。「假使百千劫 所造業不亡 因緣會遇時 果報還自受」這句法語要怎麼運用,看佛弟子的智慧。若能用此來警示加害人不犯,避免將來受惡報,至少還有預防犯罪、預防破戒的教化功能。若只是事後拿來對被害人落井下石並為加害人脫罪免責(這是台灣民間最常運用此法語的場合:以一個沒有神通的凡夫身份,片面一口咬定一定是被害人過去生造業,才會被加害人在今生報復,反過來替殺盜淫行為人辯解),只會姑息加害人,對被害人二度傷害,也讓台灣繼續保持為一個法治程度落後的地方。

註:
 
在法治社會,發生惡業時,過去生的業力並不在考慮範圍內。大部分的人都是凡人,沒有佛陀的神通力;若硬拿過去生的業力來談,凡夫的結論往往容易傾向「宿命論」,反過來要被害人認命。

就算少數人極力主張他個人有神通(?)而一口咬定當事人間過去生如何,那些談過去生因果自稱有神通的「人」本身,以及他所講的過去生發生過的「事」(台灣民間很多外道以此謀生),「人」與「事」二者都無法證明為真,在法治社會現實生活上沒有參考價值。

民間對這句法語的深刻誤解,的確形成對某些惡行難改的惡徒長期縱容、壓案,反而對於他所加害的對象(被害人)大加責怪的怪現象--惡行一再發生,受害人一直增加。最明顯的,就是在性犯罪、風化案等淫業相關惡業或者家暴案件中,台灣人過去習慣指責被害的女方或男童等,反而替犯人脫責,怪被害人「你自己過去生一定當過強暴犯、當過後母、當過OOO……」等。這是台灣民間出於法治教育不普及,不注重因明學,不強調分析思惟、習慣缺乏正義感等原因,誤解、錯用了法語,反倒合理化眾生現世所造的所有惡業。

以一個佛法興盛的地方而言,照理講,犯罪率應非常低,成為「全球最後一名」,並且教出大量具有高規格道德良知的國民,進而以「超高道德水平之優良人口素質」聞名全球才對。為何現實竟非如此?這類 Blame The Victim 的錯誤消極詮釋在民間流傳了幾十年,觀念與法治民主國家應有的水平完全脫節,或許也是成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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