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從家庭誕生的強暴犯


台灣是個小地方,也才區區幾千萬人口。地小塊,人很擠,性犯罪比例及頻率之高卻驚世駭俗的多。台灣的家庭與學校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有這麼多父母生養出強暴犯,有這麼多學校教出強暴犯,一個規模不大的小社會卻盛產強暴犯?

(在美國,假如有一名大學女生被強暴,馬上上全國新聞頭條,教育界、警界、與司法界動作都很大,媒體一再重播並警告民眾,待遇幾近對恐怖主義的報導。在台灣,強暴案已經多到不太會上頭條了,頂多社會版輕描淡寫關個一兩年、罰個幾萬塊。假如你有心的話,留意數一數,社會版幾乎每一兩天就出幾則性犯罪;一年累計下來,性犯罪行為人就破幾千,而且還不是每件個案都一定會報導。人口區區不超三千萬,才光「一年」的強暴犯罪人口總計就破幾千個,意思是說,假如你能活一百歲的話,你一生足足可以見證台灣這塊小土地上發生至少十萬宗以上的強暴案--人口素質的確不太好,對不對?)

醫學界與法學界幾十年來,在犯罪心理學或犯罪遺傳學這兩塊領域上,發展貧乏到堪稱可憐的地步。大家都會講,強暴犯是心理異常及變態的;身理是障礙及有病的;這種異常人格與生理機能相乘的結果,也很容易發展成為殺人犯--現在,問題來了:以上這些論述,幾十年來下來,是台灣人心軟遲遲不忍閹掉強暴犯的理由,為了害怕他被閹掉後,手段與作法更加兇殘、變本加厲--這類醫學假說,假設強暴犯的身心異常不可療癒,連閹也無用。

請問,若基於相同的理由,「強暴犯的身心異常不可療癒,連閹也無用」的假說成立的話,再度將強暴犯再度釋放回台灣社會混入百姓人群中是不是極不合理?「假如」這群性恐怖份子(難道性侵害不是一種恐怖主義?)連閹掉都無可救藥,連閹掉都還是個非姦即殺的淫魔,那麼,刑事立法對強暴犯應該有三個方向:一、終身隔絕監禁。二、終身住精神治療機構。三、統一強制結紮,杜絕行為人再生育出具有相同遺傳特質的下一代強暴犯來遺害台灣人。換句話說,「假如」連閹都沒用的話,釋放還放沒閹的強暴犯重回社會(假釋或刑滿)以方便他物色其他被害人的做法,是不是在拿大量百姓的身家性命在開玩笑?

世界各國對學術界投入大量研究資金,可惜,很少在「強暴犯」這個古老大宗犯罪上大力深入研究。例如,以強暴犯家族史的跨代追蹤而言,有沒有可能一個強暴犯的出生,上溯其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其原生家庭裏本身就有家暴行為、強迫性行為、性虐行為、性變態行為等等異常性嗜好的家族史?一個強暴犯的出生,有沒有可能就是一整個身理或心理上有這些異常特質的家族成員的綜合遺傳成果?一個強暴犯的家族女性長輩中,是否就存在因強暴懷孕(夫妻間的婚姻強暴當然也算)的受害人,只是壓案、隱瞞、矇混、不承認或不忍墮胎而生下強暴犯的後代--同時也替台灣社會再複製出下一代強暴犯?「假設」強暴犯的病態心理與身理特質都有遺傳可能、或形成家族內部的異常性嗜好的可能,不閹卻又放任他重回社會重施故技,除了方便一個強暴犯再生下新生代強暴犯之外,還有什麼社會效益可言?「假如」善良地「假設」行為人一犯即不再復犯好了;他身心理異常的基因特質一樣可以透過組成家庭、生育而再度遺傳給下一代--也就是誕生新生代強暴犯,同時替社會預約一個有強暴犯存在的恐怖未來,不是嗎?

強暴犯研究會替台灣社會省下大量金錢,而且相當有社會經濟效益。已經少子化了,禁不起這群淫魔本身已經是廢物的同時還殺害未成年人或年輕人,取走年輕的生命。人力資源很貴;每條命都是社會資源,一個對社會沒用處的人,又奪走對社會有用處的人,就是在浪費台灣人全體的人力資源。此外,為了那群強暴犯,從警政界、司法界、教育界、醫學界……長期消耗大量金錢與社會資源的事實,足證以社會大向度而言,強暴犯形同敗家子,奪命、奪才、又奪錢。所謂敗家子,都是從家庭生出來的,強暴犯的家人、至親、家族有義務對社會誠實坦白,給社會一個機會、一個方向、一個可能性,避免再出生另一個強暴犯。超量的強暴犯人口已經替台灣社會虛耗掉太多人命與金錢了。

大家都會講,強暴犯是心理異常及變態的;身理是障礙及有病的--這些指涉大量身心遺傳特質的價值判斷,是否也意謂著強暴犯的家族成員有社會義務告知社會大眾,從什麼樣的家庭容易生養出強暴犯,以利社會大眾找出一條可能的出路,以盡最大努力降低台灣的強暴犯人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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