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0日 星期日

因緣與婚姻觀:法無定法


半年一年以降,讀了大量已婚人士對新的時代風氣適應不良有感而發的匿名短文,千篇一律自稱是已婚已育的「正常人」,感嘆邪淫合法化。

當中有一篇是上年紀的老人所寫,感嘆現代人「奉子成婚」從背德行為變成父母接受又祝福的結婚型態。(他一定不曉得時代變了。年輕人寧墮不婚,往往是雙方家長拜託子女留孫結婚)

我想補充一下那名不具名的長者沒寫到的另一項華人重大婚姻變革:

父母(家長)的「配偶指定權」被正式廢除,由子女可以自由戀愛的「自主擇偶權」取代。這項重大改變的年代正好是我的曾祖父母的青壯期,他們為痛失這項權威而不滿,動不動開罵祖父母輩不孝造反、被西方社會教壞,從年輕罵到老,直到祖父母都變成老人了還放不下,照罵。

我認為上述變革是這一兩世紀內在華人圈最重大的婚姻革命。原因是它阻斷了父母的犯罪權,從此不以落伍過時的道德傳統替家長的性犯罪背書。在華人家長指定配偶的年代,有高比例的華人夫婦是在完全不相愛、沒感情的因緣下被雙方家長逼迫結婚,在香火壓力下無愛生殖。

古人活在帝制時代不懂人權,可能很難用現代性犯罪的角度來思考「配偶指定權」的犯罪問題何在:兒子(或女兒)不愛其夫(或婦),卻被雙方家長逼結婚、逼洞房、逼懷孕、逼生產、……的長期逼迫行為,足以構成「逼使某甲性侵害某乙」、「逼使甲或乙性侵致孕」、「逼使甲乙夫妻接受並共養因為性侵害所產下的後代」。換句話說,華人家長早期實施「配偶指定權」逼迫沒有感情基礎、無有結婚意願的子女行淫的事實構成父母逼子女在結婚假相下從事性侵犯罪之實的大邪淫。這類個案縱使表面上有法定結婚關係,實質內容與落後國家盛行的童婚一樣,都是以家長權威逼迫新生代從事以性侵害為內容的性行為。

這才是大邪淫。華人父母逼完全沒有感情與結婚意願的子女與他不中意的對象從事非自願性行為也一樣構成性侵犯。唯一的特殊性是因為共業文化如此、家家戶戶如此,業障大到華人以為逼新生代做非自願性行為是「孝道表現」,集體社會壓力下家家戶戶盲從,根本沒有誰會反省自己:「哎呀,我這個當父母的逼兒子娶個他不愛的女人回家來強暴、讓她懷孕生下他不愛的小孩實在很罪惡啊……」

我的成長經驗特殊的地方在於家族早婚傳統。由於代代早婚,平均二十年上下就繁衍一代,自幼可以聽到至少四代同堂的跨代聲音,再加上種種世代比較,自幼習慣華人婚姻愛情觀念的多元善變。

寫這麼長的文章是為了安慰比我曾祖父母年輕很多的當下長者(目前的長者絕大多數是自由戀愛結婚,很少吃過早期被父母逼婚、不相愛卻強迫行淫欲生育的時代苦難)。現代人無論有什麼新潮戀愛婚姻觀都還算好啦……比起華人早期代代以長逼幼從事性侵犯罪的「配偶指定權」那種以家長權威包裝的大邪淫文化,現代人的人權觀念相較之下正派多了!

法無定法,正邪與邪淫的觀念一直在變。要是以我當年那精神狀態停格在晚清的曾祖父母的執念來評判正淫邪淫的話,目前全台灣基於自由戀愛結婚的夫妻全部都是邪淫、不孝、大逆不道、淫亂、心裏沒父母……(諸位若聽過現實版的清朝人生的話就完全不會奇怪為何外國人想攻打它。客觀來講的確充滿種種野蠻文化)

南無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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