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節因緣變了,我認為全世界的刑法應該發明一種新法條,把《射後不理致懷孕生產罪》列為非告訴乃論罪,讓全球兩百多國都能基於單親未婚媽媽產子的「生物事實」(是不是法律事實再看看,每個國家的法律系統定位不同、定義不同)發拘票叫精主到案說明。
那法條不是要求判刑把精主關起來,不是!是要求精主二選一:要嘛像個男人扛起來出錢養母子,要嘛孬種不養不娶不負責任就繳一筆罰金給國庫再讓國庫依社福開列定期法定支出撥款去養單親母子。但書就例外乃母方拒絕父方介入教養且明示拒絕父方金援。實務上我接眾就遇過那類摩登知識份子女性,她講她是因為有一天突然想生一個「婚生小孩」才火速找一個精主草草辦婚禮,等孩子長到一兩歲就主動提離婚,她說她從一開始就只想要孩子、不想要丈夫,但是為了孩子的人生未來著想才逼不得已結個婚給小孩一個「婚生子女身份」。
為什麼呢?想想看,子宮跟陰道長在女體,女眾生小孩賴不掉、非養不可。可是,精蟲是射飛噴過去游進卵子裏連結完畢以後就難以留下長期有效事證,讓沒種的男眾有了逃避父職的先天生理方便。那是不是性別不平等?是。那等於是用女體的生理機能處罰女眾、逼女眾必須為性交生殖行為付出遠超男眾的社經人生代價。以人權衡平而言,那形同用女體性器官特性對女眾的生育職能做出歧視處置。
以前怎麼沒那種公平正義法條?
沒辦法,傳統上法政圈是男眾的天下,很少女性本位人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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