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2日 星期六

變調的媒體:刑求與偽證


應該從證據法的專業法律角度審視媒體規範與法律框架。

在中國,媒體被利用來當法庭外的證人,逼沒罪的人公開自證其罪。攝影機變成另類刑求刑具。這個做法在利用新興科技鑽上世紀遺留的古老刑法體系過時框架的法律漏洞,利用媒體公開偽證,製造宣傳不是犯罪事實的假事實,讓輕信的觀眾成為不特定共犯。

在全世界,假新聞功效更巨大,變成法庭外重塑事實、製造事實、變假為真變真為假的平台。它可以挑唆群眾相信某個版本的「故事」(例如當年中國大陸編一套誣賴法輪功學員的假故事逼僧眾上廣播節目罵法輪功,好替中國大屠殺的殺人犯罪集團脫罪,等於公開利用僧眾、傳媒散播有利殺人犯犯罪行為人的偽證),左右犯罪事件的法律定性。利用假新聞、假民意傳播假故事,大屠殺犯可以完全躲掉刑事制裁。

我認為刑法界要好好審視傳媒的特殊性,這是傳統刑法理論沒處理的部分。傳媒可以公開做偽證或散播與事實相反的假事實,陷無辜者於罪或替犯罪者脫身。它在刑事證據法上有驚人的實質影響力,也成為權力者最好利用的另類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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