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 星期三

不邪淫戒:宗教性侵案的後宮模式與父權法學結構性因素

 

宗教性侵案層出不窮是全球跨洲跨國跨教的歪風,對不對?對。背後有深層的結構因素之餘,還跟以父權優位法理思考為主軸的法律制度設計有關。

原則上,女性的生殖器官、生殖構造是被當成「公共財」處理;全球女性幾乎都沒有百分之百由個人決定絕對中止受孕機能的自主權利。實際上醫學上很早就可以做得到也不致命,但是出於「社會利益考量」擋掉了。所謂的社會利益是指,讓女體一生保持在可以自然受孕、一生擁有長達至少約四、五十年的受孕期,把女體的子宮二十四小時保持在可受孕狀態,把子宮的受孕機制當成社會公共財而非個別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客體,是把社會功能與期待壓倒性地凌駕於女性個人人生規劃的人工選擇。關於這個,查一下女性終生結紮手術的相關法律規定就知道了。無論當事女幾歲,有的國家絕對禁止,有的國家有種種要求(已婚、已孕、已生、丈夫同意、父母同意、……),有的國家還加碼要求很多醫學檢查或高標要件。

是這點,子宮一直被當成開放的公共財、禁止由女性自主權任意中止受孕機能的法律制度設計,讓女性與男性面對性行為的社會言行反應非常懸殊。男性對性行為的隨便或任性或飢不擇食關鍵在於不長子宮沒有受孕功能,懷孕是受害者(他者)的事。邪教的男教主很容易有後宮行為模式也一樣基於這個:男人不會懷孕,懷孕風險或者因為受孕功能而背負高標性道德風險都是女人的事。是這個,讓邪教的男教主對多P性行為無所謂。相反的,邪教女教主通常要夠老已無受孕功能或夠有避孕知識或不孕條件才敢開男後宮。這也是為何全世界都很難找到青春期少女直到非常容易懷孕的青壯年女子開男後宮邪淫的主因;但是夠老、懷孕機能退化或停經的女眾就相對敢。

我記得,我大約是十幾歲時查論文資料查到相關法律說明,再查到少數相關法律分析,很早就覺悟性別歧視在法律系統存在。男性結紮的規定遠比女性結紮的規定寬鬆。當年我還不滿二十歲時就鑽到那些比較法系統才會做的跨文化法律分析,我的結論是,女性的子宮被當成「大家的」或「社會的」,女體的懷孕機能被當成國家社會的公共財看待。

是這個法律結構設計讓open wombs成為表面上看似理所當然的社會存在。也是這個,讓女性成為性犯罪最大宗的受害者。想想看,要是女性可以像手動開關一樣自由自在地關掉生殖功能、讓女性身體變得跟男性一樣「絕對不會懷孕」,女性的性行為模式就會很像男性一樣變得隨機、隨性、任性、相對多P也相對不專一;若女性的淫欲行為也像男性一樣隨便、容易,男性人口可以取得性活動的管道大增,很多性犯罪就沒必要也沒興趣了。

這其實是法律系統怎麼操作的問題。如果嘗試讓全球一定比例只對淫欲有興趣、對生育100%沒興趣的女性完全終止受孕功能、讓相當比例的女體變得跟男體一樣不會懷孕而造成性活動相對隨便的結果的話,邪淫的男性人格容易找邪淫的女性對象,其他執著一定要走正常的愛情婚姻、正淫的「認真派女性」受害機率就會下降。

以上是純就俗諦論俗諦。

因果是更狠的處罰。生死輪迴裏,性別是會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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