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 星期日

不偷盜戒:衝撞體制並非唯一選擇


看一部美國紀錄片,談電腦資訊天才 Aaron Swartz 被長期調查、起訴,他獲悉極可能定罪監禁三十幾年後直接自殺身亡的事件始末。

Aaron Swartz 是資訊人,不是法律人;他發現奠基在大量政府補助(來源:人民納稅)的法律資訊與學術資訊的取得並非免費、使用者必需付費的事實後,認為這類網站的營利行為違背美憲並有害資訊自由,於是私底下駭進各大網路下載大量資料,計劃公開上傳以免費提供給美國公民使用。他的行為被發現後,官方決定殺雞警猴,運用他的名氣、人氣、高知名度,用他的 case 警告其餘駭客,拒絕和解或撤告,堅持告到底。

爭議在於當法律「似乎」違憲或侵害人權時,他的違法駭客下載行為算不算偷盜?檢方以為偷就是偷,無關被盜物的屬性,含資料在內。他辯稱他的行為的目的在於無償釋放由人民巨額稅金贊助的文化成果及法律資料,他的目的不在為他自己營利。然而,法律仍有效,尚未被宣告違憲,檢方不撤告,他獲悉求刑三十幾年成定局後直接自殺身亡。Aaron Swartz 往生後民間大規模抗議,支持資訊權的民意傾向責備檢方。

如果是法律人的話,不一定會衝撞體制。若發現現行法制有問題,想一了百了就提釋憲案或遊說修法、立法,全盤檢討,重新定位,公開尋求社會共識。但是,主角是資訊人;他依公民直覺認定資訊相關法律規定及網路實務運作違憲後直接衝撞體制,不惜以俠盜式的駭客手法竊取理當由全體公民免費共享的法律資訊及學術資訊,最後失敗,成為有問題的法律制度的犧牲品,悲劇收場。主角不明白守法既然是公民義務的話,為何接近法律資源要付費而造成大量經濟不利的基層民眾不懂法律的結果?他更不明白奠基在大量政府補助的學術成果為何不是全民文化資產,不付費就無法取得?

法律經常在解決不同團體與個人間的利益衝突。資訊權爭議很大,因為它涉及各行各業不同立場的團體及個人的利益考量。古今中外,結緣、免費、慈善、布施等善法是建立在當事人心甘情願的付出上,若希望各行各業(不只資訊界)的菁英為公益犧牲特殊職業利益、減少收入、自行吸收營運成本的話,最好採取透明民主議事過程跨界溝通、協商,爭取社會共識或重新調整制度。

衝撞體制當然是冒險。若運氣好,福報大,遇上好講話、疼惜人民性命的政府官員則沒事,說不定還各退一步,好好溝通,傾聽民意,調整制度。萬一運氣不好,惡緣現前,或遇上專制無理、視民命如草芥的壞政權的話,不但身家性命有危險,甚至法律愈改愈反人權、制度愈修愈苛待人民、社經資源愈來愈往菁英階層集中。

願 Aaron Swartz 超生淨土天堂,不再罣礙人間紛擾。有時,法律制度出包本來就是欠缺跨界通盤整合實力的法律人本身的問題;既然是法律人的圈子自己捅出大漏子,就交給法律人的圈子自己去傷腦筋、辯論、開會、加班、費時傷神去收爛攤。善良老百姓把人權顧好,不必為不值得為它犧牲的壞制度犧牲。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