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是放生還是「殺生犯無條件大假釋」?


早在出家前,初初學佛就認識台灣的菁英圈佛子與各界老居士(含官員),很早就知道放生活動已經造成好幾十年的不當養殖與商業販賣行為,衍生重覆補捉、不當飼養、不當棄養、虐待動物、生態問題、以及大量意外受傷死亡。放生已經變質,與兩三千年前的古代因緣不一樣。

因此,幾十年來,我不太留心放生方面的資訊。

昨天讀了一遍「台灣常見放生動物名單」,我非常訝異。它開列的幾十種放生動物有高比例是肉食性動物,不論水陸空,放出去的絕大多數都不是啃草吃果的草食性動物,放生的「魚」高比例是肉食性的魚,連放生「昆蟲」都常常挑昆蟲界的獵食殺手去放。

我算一算,每年放出去幾十萬、幾百萬隻的肉食性動物及肉食性昆蟲。假如牠們死掉的話是死幾萬條命;假如牠們存活的話是放任牠們獵殺、謀殺、補食上千萬、上億條食物鏈下游的眾生的命,死得更多,殺得更多,殺生範圍放大加碼。

我不曉得人們在放生大量肉食性眾生時有沒有想過牠們的飲食活動本身就構成百千萬倍以上的「殺生活動」?放生十萬隻肉食性動物背後的意義是放任牠們回自然界追殺百千萬隻以上的異類眾生啊!

難怪台灣沒有愈放生愈祥和,反而謀殺案、情殺案、殺狗殺貓虐待動物案還年年倍增。原來台灣的放生活動選擇的不是釋放溫和無害的草食性眾生,而是大規模釋放自然界的肉食性殺手出去屠殺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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