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案第一步是不要指責被害人。
性平案第二步是追溯加害人的生命史;有一定比例的性騷性侵加害人本身在童年時期或年輕時代就是性騷性侵被害人,創傷反應造成日後異化成加害他人的性犯罪。
實務上,我舉一個很經典的實例:雛妓的創傷反應。
幼小女童被拐賣、人口販運而進入性產業後,直到被救援安置以前,長達數月到數年的時間內平均一天被迫接客至少五至十幾次;一天被強迫進行超量的性侵式性交易。女童在嚴重受創後有高比例出現創傷反應,再加上脫離正常社交模式,有相當比例的女童在脫離火坑後會出現異常行為:分不清人際身體界線,主動親熱接觸(無論對象年紀或性別)或不會判斷親密行為方面的身體界線而出現有性意味的舉止。
有沒有可能性騷犯/性侵犯當中的男性加害人本身有相當比例在童年時代被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或其他家庭長輩性騷擾、性侵害過?例如,早期性教育空窗,無知父母有的會玩弄親生兒子的性器官取樂,有的報復配偶通姦會拿兒子的身體出氣,有的丈夫嫖娼就拿容貌酷似丈夫的兒子當替代品,有的找女性假結婚的生物學上的父親真實的性傾向是男同性戀者,有的婚姻不幸衍生婆媳情結在心理上母子相處扭曲成另類的假性母子戀……在家庭性暴力中,絕大多數兒子/男童並沒有性騷性侵自覺,再加上性別是男性更不敢聲張,加倍有羞恥感與罪惡感。
保護性犯罪受害人是第一步;性犯罪的冰山最頂層。
水平面以下的冰山還有加害人的家族史或加害人家族內部的家暴史(不一定只限於性犯罪)。通常本身在性權力關係方面嚴重扭曲的家族更容易養出性道德觀念混亂、焦慮、有性癮的兒子。實務上,父母有通姦亂倫問題者相對容易帶第三者回家進行性行為或被子女抓包性行為;那類家庭的下一代對性行為觀念上或尺度上相對寬鬆,對邪淫言行的自我要求相對低落。兒子若自幼看慣父親買春、嫖妓、通姦、包養情婦,對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的尊重本來就會打折;在認知上會覺得女性本來就可以隨便:性可以買,性可以包養,淫欲不一定只是限縮在父母夫妻之間。
有沒有可能性騷犯、性侵犯本身在小男孩時代、少男時代就曾經被年長的長輩性騷、性侵過?這部分是不是也必須全盤追溯、檢討?有多少家庭內部對事涉兒子的性犯罪吃案或視而不見,以致於讓男童的身心創傷養大、養到成年或老年後搖身一變去性騷、性侵別人?
邪淫是一種人格特質;但是,養出邪淫人格特質的家庭、家族本身對家人之間的性犯罪是不是有內部吃案?邪淫行為模式難道只是犯人一個人的錯?家庭、家族內部有沒有跨世代的性犯罪惡性循環?
性平案第三步是回溯加害人的profile(犯罪學上的生命歷程畫像),從大量容易產生性犯罪行為人的家庭、學校、職場整理出性別角色、性別觀念、性關係態樣、身體互動上的次文化特質或相關人際互動模式,從性犯罪之犯罪預防角度大幅度調整家庭、學校、職場的日常運作,理事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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