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佛教圈以外的人士說明一下,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在憲法位階上要和平共存有個關鍵:要清楚明白,知道法律系統與道德系統的「法座標」有出入。
依世俗人的言論自由,愛講什麼就講什麼,凡夫講凡夫,凡人對凡人,無論講對講錯都以世俗法律條文、世俗法院系統的判決為準。
依宗教自由不一樣。不同宗教系統有不同教義,不同教義對「不一定還在當凡夫」的宗教師、宗教神職人員有跟世俗系統不一樣的道德評價。
法律系統不管證果不證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只管人間事。
宗教系統不是。謗僧是三惡道報。萬一還毀謗侮辱到證果的、有果位位階的出家僧尼就更嚴重。宗教系統的世界觀不只人間世,是非善惡判斷的「法規則」跟世俗法典不太一樣,很不一樣。
在某些國家,特別是有國教的國家,會把宗教原則訂入刑法法條,在某些特定國家侮辱宗教神職人員或以言語凟辱宗教教義、教典都可能判刑。台灣沒有,主要是華人一向忌防民間宗教團體的民兵革命力量,害怕歷朝暴君亂世時期民怨沸騰之下民間宗教團體舉兵起義的歷史慣性,所以台灣跟歐美相反,台灣一直不敢比照歐美把宗教教育直接訂為國民基本教育內容,也不敢普及宗教通識教育,造成我國國民哪怕教育水平很高也不見得了解如何處理宗教與世俗的溝通分寸的常態現象。
一般人的信仰邏輯是這樣子:你侮辱了僧伽,反正你會依因果下三惡道,不管法律制度管不管得到你,你都必定受惡報,所以我要提醒你,你犯了道德錯誤。只是說,「提醒」是理智的、教義上的說明與溝通尚可,萬一太激烈、太超過又會有反而違背世俗法律容許範圍的問題。總之,一個只懂世俗法律不懂宗教教義的人跟一個只懂宗教教義不懂世俗法律的人很容易起誤會、起衝突。
這兩大系統之間必須架橋。
架橋是現代宗教師、現代司法專業人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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