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台灣酒的實例考古題



「酒駕」激發對酒品廣告的反省,只突顯二者之能所對立關係:能銷售之辣妹與所誇大之酒廣告。小僧想補充的是幾個跨域實例活用題--台灣酒與把妹倒妹、契約詐欺、稅金、社會成本會計帳之間的因果關係。

辣妹與酒的因果關係

酒,在青少年到老年這四五十年以上的時間,被廣泛應用於「把妹放倒」這個性行為強迫功能。青少年圈、成人各類兄弟間對於如何把妹灌醉、放倒、成事後再向眾哥兒們追牛皮的事,是很公開的集體次文化。這種酒國次文化當然是大量性犯罪的溫床。

「妹」在身理上不只限於女性。實務上,「辣」更不是重點,故意運用酒品使妹方無力反抗、意志力與判斷力下降、達到強迫/半強迫/非自願/頭腦不清醒/事後會後悔的性行為,才是重點。

契約詐欺與酒國文化的因果關係

商場上把人灌醉再半推半就簽約也很常見。這種酒意下談出來的契約,事實上很多都沒有法律效力,民間以酒力詐欺或哄騙對手簽約的事很多。民間愛勸酒、愛應酬,慣於拿酒來迷掉生意對手的理智,或直接當成酒色招待手法--早期連公務員間也很興盛,酒女舞女等等中意了會成為包養情婦。酒國文化不但出奸商,還出政界醜聞;若二者效果勾結相乘,惡業也造更大。

稅金與酒品企業的因果關係

酒商獨賺暴利,社會成本九成以上都丟給官方、民間去背共業。為了酒引發的相關犯罪、家暴、健康損害等多層次社會問題,全民要納大筆稅金去支付司法/犯罪/社會安全/社會工作/醫療體系/離婚/弱勢兒少等等龐大社會成本。在諸多成本中,人命是最難量化的一種:生命無價。

酒業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因果關係

試問酒商/酒業會計報表兩個基本問題:

第一問:在「成本」這一大欄裏,「酒駕被害亡者」一條命成本粗估多少錢?「酒姦被害人」一生身心理創傷共值多少成本?「因酗酒而離婚失敗的家庭」一戶又構成多少成本?全民為「酒禍」支付的總體稅金(也就是國庫開銷)在每個會計年度該核計多少才正確?

第二問:憑什麼這些高昂成本要全社會替你背?你只負責賺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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