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事件或自殺人口一向是各國政府機關難以正視的國民主要死因之一,而且是各國難解的內政難題。理由何在?自殺行為非常複雜,種類繁多,從殉情自殺、義憤自殺、復仇自殺、厭世自殺、久病自殺、畏罪自殺、宗教自殺、……一直到「政治自殺」都有可能。
以「不殺生戒」指責自焚者實際上有戒律學、道德、法律三重爭議:第一,若殺生是「絕對」的罪惡,佛教界為何不公開譴責所有主動發動戰爭攻擊或侵略他國的侵略型元首、以從事恐怖主義活動為宗旨的公法人(包括政府)或私法人(包括暗殺部隊或秘密警察)、恐怖主義組織領袖?為何只敢強烈指責平民的個別自殺行為卻對元首高官的大規模戰爭行為沉默?第二,若自殺行為是「絕對」不道德的行為,要如何解釋自殺統計個案裏占極大宗的犯罪被害者、受虐者、被霸凌者、被歧視者、受壓迫者?為何犯錯卻生存的加害人不必受宗教界的公開道德制裁卻由自殺身亡的被害者在死後承擔道德污名?第三,政治受難者的自殺行為在法律上的定性與法律屬性必須回歸法律學或政治學的社會分析與司法系統依據國際人權標準作出的公評,本不宜由宗教界出面替廣泛製造政治受難者的普遍自殺動機的當權者背書。應該由國際公法論罪的特殊政治事件嚴格說來是必須交給國際法庭審判並交由人道救援組織專業處理的事,並非私下找幾位一生不走法政界的出家長老道德勸說阻止自焚就算了。
以宗教自殺事件而言,各洲各國的邪教自殺事件迄今都沒有絕對消失,總是會出現一些邪教教主曲解教義、帶領教徒集體自殺,而且通常都拖到死亡人數累積到一定數量才被發現、處理、強制停止。不過,邪教自殺事件與政治迫害自殺事件屬性不同。在台灣,宗教界作為防制自殺前線的工作者,有跨宗教合作也有協同民間自殺防制團體、社工機構從事免費服務,但也有業界潛在禁忌:
一,避談佛經原典裏談及的正面自殺公案,例如「為持戒而不得已自殺身亡」的佛經公案:小沙彌登門化緣時拒絕富家千金以身相誘、不願與富家女行淫欲還俗結婚而當場自盡身亡。在「破戒而生」與「持戒而死」兩難之下,出家修行者的道德觀與在家修行者相反。對在家修行者而言,淫欲是世俗諦上的好事,既能維繫男女夫妻感情又能多子多孫為國家機器貢獻人口資源;但對出家修行者而言等於判死刑一樣,行淫欲等於出家生活的死亡。
二,避談附佛外道宣傳小冊裏的「自殺者100%下地獄」(自殺行為的絕對妖魔化)的極端觀點與世俗立法上的安樂死合法化爭議。前者本來就不是純粹佛教觀點,後者則涉及少子化時代的立法政策、國策、人口政策、政治環境。
三、避談藏僧自焚事件(演變到後期已經不分身份出家在家都自焚,藏族在家眾也一樣),因為它不只是有宗教性質的集體自殺,還是政界施加政治高壓壓迫與實施種種違背國際公法的極端高壓宗教管控以後所導致的高濃度政治性質集體自殺:官逼民死,民不得不死;俗逼僧亡,僧不得不亡。嚴格說來,它屬於政客逼死百姓的「政界加工自殺事件」:為政治而死,知為政治而死,只為政治而死,但死後眾口噤聲不敢說出確為政治而死。
(一)消失的人:才旺羅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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