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1日 星期六

再見,巧虎!

去年春天,我在「初春帖」(https://cloudwaternonlimitation.blogspot.com/2023/03/blog-post_30.html)寫下巧虎。她像個受寵的少女在泡麵山裏躲貓貓,偷偷瞧我。諸行無常,數月前巧虎意外慘死於夜晚的一場肇逃車禍;肇事者當場開車落跑亦不報案負責,監視器沒拍下車號,唯餘眾人傷心與相思。

究竟人類開車撞到動物時應該如何處理?

無論是視為至寶的家庭寵物或自由自在的野生浪浪,動物在人類的法律系統都定義為人以外的「物」,在現行法規架構下無法像人類作為受害者時當成非法肇逃判刑。但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還是要負行政責任: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4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6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7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駕駛人縱使在撞傷/撞死動物的車禍現場無法當下立即判斷對方是不是家庭寵物,但是,至少也有報案與急難救助的責任:流浪動物急難救助流程圖。我們假設駕駛人不是故意加害動物,只是過失傷害或意外,在推定善意、非惡意的前提下發現車禍事故,至少要通報並盡最大努力給予安置、救助、挽救性命才是。

萬一故意見死不救還逃之夭夭……那麼,只好讓巧虎自己變身了。自己的因果自己背……


希望我們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有關動物部分好好仔細地修法並考量奴才們肝腸寸斷的親情情執與難言心碎。一談動物權入憲,肉食社會就這個那個萬萬不能;但是在犬貓萌寵口數遠壓新生嬰兒人口的台灣,動物權實質上的重要性已是半世紀之前的數十百倍以上。畢竟,現世受畜牲道果報是一時,來時六道輪迴再來,生生世世總是還要再相見!更何況,寵物在家庭成員的心目中是準親人的重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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