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4日 星期六

不邪淫戒:換妻俱樂部之特種賣淫集團


在歐美國家,性別平權與性別研究很早就在民間與學術界同步發展、推廣,台灣則相反,很少提及,知道的人口也相對偏少,在海外可能早已普及學術殿堂與民間日常的性別犯罪議題在台灣可能很少被注意。例如,在國外訴訟實例個案已經多次在理論與實務上處理的「換妻俱樂部」(完全零性忠誠義務的開放式婚姻關係中,數人夫與數人妻互換性伴侶的地下組織)在台灣就很少被討論。台灣人很少知道民事婚姻關係的建立有可能被濫用成性犯罪工具;也很少人知道法律條文、法律制度只要被邪惡人士故意惡用、濫用就能直接成為實施殺盜淫妄多種重罪的犯罪工具。

某個西方國家有個人妻一狀告上法院,主張她被許多人夫集體多次性侵害(含一對一性侵或多對一輪姦)。她不只狀告許多性侵犯,最主要的被告就是她的丈夫。她主張她被丈夫誘騙、強迫參加丈夫所參加的換妻俱樂部,她婚後常常被迫到該俱樂部中與她不願性交或完全看不上眼的許多人夫性侵犯從事性交活動,事後她完全沒有拿到報酬,丈夫卻相反。丈夫有時與別人的人妻性交,有時雖沒有進行通姦式換妻性交卻從與人妻性交的其他人夫手上獲得驚人的報酬或各種經濟利益。換句話說,她的丈夫不愛她,把她騙進婚姻關係是為了把她當成性交易工具放在該換妻俱樂部裏長期替丈夫賣淫,以便令丈夫可以不勞而獲得到大量地下性交易收入。

這種行為是一種心機城府很深的性犯罪:

一、結婚前使用詐術騙婚,以種種偽裝談戀愛、交往的演技與愛情騙子手段讓被害人妻同意結婚。這是用詐騙手段騙來的婚姻關係。

二、沒有愛情而騙婚、誘姦後,教唆被害人妻加入丈夫事先早就加入的換妻俱樂部地下組織,安排組織中的其他人夫長期與人妻性交(多人連續性侵害)。這是強制罪與利用民事婚姻表相遮掩的特種賣淫性交易。

三、一般的性交易當事人沒有民事婚姻關係,一方提供性服務,另一方支付金錢等性交易報酬,很好判斷,換妻俱樂部則相反。換妻俱樂部內部進行的性交易運用的是很特殊的、隱藏式的、變形的性交易對價支付與收取:人夫會員之間以互嫖別人的人妻的「性服務」來互相抵銷嫖妓交易費用(我嫖你的太太,你嫖我的太太,我的嫖妓費由我的太太給你的性服務抵銷,你的嫖妓費由你的太太給我的性服務抵銷。由於兩造夫方的嫖妓費由兩造妻方的性服務相抵,表現出來的假相就是換妻行淫,大家免費)。或者,將傳統的金錢、黃金等付費工具改成現代經濟媒介,私下在人夫之間實際交付「簽約」、「商機」、「投資」等大量其他型態的經濟利益作為實質性交易報酬。「性交易報酬」一如所有民事買賣關係中的一般報酬,對價不一定限於鈔票、支票、股票、有價證券、電子金錢、黃金、珠寶、……等支付方法交付;用性行為、性服務扺銷,或者「以性易權」、「以淫易投資」、「以姦換商業」、「以淫慾爬職位」等大量其他特種交易型態呈現。

四、被害人妻的忿怒其來有自;客觀分析起來,她的丈夫的角色像賣淫集團的老闆兼車伕,他把她當成賣淫集團旗下的女性性交易工作者(小姐)使喚、利用而已。一般常態性的賣淫集團的小姐至少還有收入,她的丈夫則是一人侵吞所有賣淫收入之餘還剝奪她選擇性交易對象的自由,等於是以被害人妻長期被不同的陌生人夫性侵害當成賺錢生意經營。個案當中的人妻會將丈夫狀告法院的主因有二:一、丈夫不讓她自己選擇性交的其他人夫對象,而是由丈夫自己選好其他人夫。她沒有選擇或拒絕的自由。二、她的丈夫跟其他人夫談好利益條件,逼迫人妻與其他人夫性交,人妻事後一無所得、沒有收入,人夫卻可以獲得與他自由挑選的其他人妻性交的機會,或從其他人夫手上收到天價報酬、各種實際利益。

當初在我仔細讀完西方的訴訟個案之後,我查了一點點台灣地下換妻俱樂部的有限資料。在冰山一角的資料中,有少數的知情台灣人上網爆料說參加這類地下組織的人夫不見得會很誠實、很誠信地獻出他真實的妻子,而是故意花小錢雇用其他女性性工作者偽裝成人妻出席性交,再藉以謀取更高利益。有些人甚至在投資巨額會員費、無知地參加多年後才後知後覺組織成員互相欺騙,事實上就是一大群無聊的邪淫人夫互嫖別人帶進俱樂部的應召女郎而已。傻到經年累月長期交付巨額會員費等種種入會成本的人夫甚至非常感嘆;感嘆他是用遠比性交易市場還昂貴的天價去嫖偽裝為人妻的低階職業應召女郎。受騙受詐的人夫敢不敢一狀告上其他人夫,怪罪其他人夫用性工作者充數、偽裝人妻?當然不敢。不敢只好上網寫一寫發牢騷。

婚姻不一定值得祝福或恭喜,世界上的確有相當比例婚姻是犯罪工具,而且「人妻」的身份取得是婚前預謀的「特種性交易客體」;世界上也有相當比例的配偶只是用結婚表相應付許多社會壓力與繁衍需求,事實上一生都在對外通姦、性交易,根本沒有感情。表面上掛著有結婚證書的正淫身份,事實上過著沒有性道德的邪淫人生,民事婚姻制度在換妻俱樂部的個案中可謂被濫用到極致。

換妻俱樂部並非單純的性權行使,而是巧妙遊走法律漏洞,利用司法界女性法學程度長期低劣、性學教育在法學教育完全欠缺、性別研究在學術界與教育界極不普及的事實所進行的「特種集體性交易行為」。明明是集體交叉性交易的大邪淫惡業,用民事婚姻關係假相矇騙世人,是不是心機城府太深了呢?

當法律(制度)被惡性眾生惡用成犯罪工具時,道德系統與法律系統應該如何加以調整、返邪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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