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 星期四

不殺生戒:大屠殺之集體恐懼全球化


昨天遇見兩個小弟,個兒都很高。

小弟甲:「遊行超過三百萬,解放軍就出動了!」超大嗓門。

小弟乙:「o o x x 」超小分貝,聽不清楚。

小弟甲:「解放軍!」超大嗓門,回頭望著小弟乙。

我該不該上前請問他們消息來源?來不及,他們轉角一彎就消失了身影。上午努力查新聞,找不到哪條新聞講這麼具體。既然新聞不是消息源頭,源頭何在?

這是全球緊盯的一場「預知大屠殺紀事」,而我們都沒成佛,全都不是大文豪馬坴斯,只是一個又一個平凡人。

這陣子我努力思惟虐童事件的法律理論與刑責問題:如果一個人清楚明白世道下劣、暴力失控、隨時可能違反國際公法實施大屠殺還「故意」把嬰兒生來這種人間受苦受難、恐懼一生、受迫害一世,「故意」把小孩生來受刑的父母有沒有虐童刑責?

如果公務員清楚明白大屠殺會發生,甚至一手主導大屠殺發生,公務員還利用公職「故意」廣泛催生、公開勸誘無力阻止大屠殺的百姓生育,「故意」利用傳媒公器與公職平台對公民人口無差別催生的公務員有沒有虐童刑責?

「故意」把一個嬰兒生來會大屠殺的社會究竟是不是重刑案?故意把小孩子生來一生一世受盡恐懼折磨、身心壓迫?構成重度虐童?「虐童」不必以殺死嬰幼兒、故意把比自己年輕的新生代屠殺成屍體才算犯罪既遂;實施虐童行為讓受害人身心受創就算犯罪了。若單純精神虐待構成虐童犯罪,單純打罵導致輕重傷也構成肢體傷害式的虐童暴力犯罪,那麼,「故意」把小孩生來人間給政府恣意大屠殺、隨興迫害、草菅人命、階級奴役算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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